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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合同,船厂骗贷39亿被查出!

   2017-03-27 中国经营报船海装备网5200
核心提示:  3月17日,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修造)的骗贷案在开庭了近4个月后终于有了定论。  据《中国经营报》记
  3月17日,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修造”)的骗贷案在开庭了近4个月后终于有了定论。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该公司仅凭虚构的产品销售合同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骗贷超过39亿元,两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牵涉其中。

  近年来船舶行业久困于经济周期,多数企业融资乏力。据了解,作为贷款限制性行业,部分企业会采取银行票据承兑的方式融资,而真实的贸易背景则是关键一环。市场不时有企业通过关联公司虚构合同融资,这种套取贷款资金的做法无疑给商业银行埋下了一个定时炸弹。

  银监会近年来加强了对于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现象的监管力度,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17年两个多月以来,在银监会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开出的票据罚单中,票据无真实贸易背景以及违反审慎原则的处罚最多。

  贷款“猫儿腻”

  2011年12月至2014年4月,辽宁渤船修造当时的负责人徐某与人合谋以在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贷款,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并明确渤船修造的各个部门和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造船”)、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配套”)、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石化”)、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钢制”)、葫芦岛渤船产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装备”)、葫芦岛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予以配合,开具承兑汇票的相关资料。

  渤船修造原负责人徐某、渤船修造原副总经理李某、渤船修造融资部原负责人李某以渤船配套为主体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伪造了渤船配套与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和加工定作合同,以此虚构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与渤船配套此前法人李某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

  此后,通过渤船配套与渤船修造、渤船石化、渤船装备、葫芦岛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产品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与渤船配套签订银承总金额33.05亿元的协议。其中,5家公司配合渤船配套骗取的银行承兑票据金额分别为6.6亿元、6.7亿元、9亿元、4.8亿元和5.95亿元。

  据了解,上述所有公司均为关联公司。渤船修造是母公司,投资占股份51%的子公司有渤船装备、渤船石化、渤船钢制、渤船配套、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有限公司、葫芦岛新世纪港口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实行的是统一管理,除生产以外的资金均由母公司调配。此外, 葫芦岛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渤船修造的原财务总监陈某,而渤海外轮的法人则是渤船修造原负责人由徐某妹夫担任。

  通过同样的方式,渤船修造还向当地另一家股份行分支机构骗取了承兑汇票5组金额5.8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一笔5000万元,合计总金额6.3亿元,涉及到的5家公司包括渤船石化、渤船装备、葫芦岛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

  记者了解到,渤船修造原负责人徐某承认上述的公司在银行开具银承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提供给银行的产品购销合同、定作合同、加工定做合同,没有真实发生的业务。两家银行开具的银承及贷款都用于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和高利贷的本金及利息。“偿还在其他银行开具的银承的授信敞口,这样的恶性循环造成欠银行授信敞口人民币20亿元左右。”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了渤船修造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潜在风险

  对于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现象,银监会近年的监管力度愈来愈严厉,而涉及的银行非常广泛,包括国有银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甚至是村镇银行。

  记者不完全统计,2017年两个多月以来,银监会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开出的票据罚单公布的已经近40张,在这些罚单中,票据无真实贸易背景以及违反审慎原则的处罚最多。

  银监会在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要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要加强票据业务保证金、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查验和查询查复、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通过关联公司伪造合同从银行骗取银承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也是银行一直以来严查和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公司之间的关联性、交易的真实性等等核查难度较大,所以对银行的风控部门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一家国有行人士称。

  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银行经营的角度看,商业银行应承担对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或审查责任,在实务操作中,商业银行承担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责任的原则性要求是“尽职”。

  “从三个方面着手把控,首先是看基础交易的商业目的和交易的合理性,防止套利,确保还款来源的真实;其次,贸易肯定涉及到货物,要关注到货物的真实性,掌控货权;同时要重视的是融资的金额和期限,避免资金的挪用导致偿还不能实现。”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

  他认为,对资金的用途的监测如今非常重要。“如果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或者偿债,资金的用途肯定会改变的。很多银行对于国企或者大型集团企业,资金监测有所放松,而这往往就是风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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