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修船企业对船东指定供应商“大倒苦水”,让人不禁想起一些大牌球星的私人医疗团队与该球星所在球队的队医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和冲突。然而,由于其服务球星的根本宗旨不变,这些矛盾也往往会因为各方的妥协而最终达成一致。
其实,在合同制造行业,指定供应商问题长期以来就是供应链管理领域的难题之一。尤其对造修船等外向型企业而言,海外供应链管理更因其涉及不同文化、理念和习俗的冲突,而变得复杂和棘手。但归根到底,不论是修船企业还是供应商,都必须为船东提供船舶以及相关设备的维护服务。因此,修船企业只要从服务船东的利益出发,打破信息壁垒、明确规则、提供选择方案,完全可以处理好自身与船东指定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按照供应链管理中所谓“大采购”的理念,供应商与船东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修船企业的客户,修船企业正确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其实就是在维护与船东的关系。就目前修船业的情况而言,船东与其指定供应商的关系大致有三种:供应商是船东的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拥有技术和市场的垄断地位、供应商与船东存在利益输送。如果不讨论第三种情况,仅分析前两种情况可以发现,指定供应商的地位非常“强势”。船东之所以选择其参与维修项目,要么“非它不可”,要么“没它不行”。在此条件下,修船企业要想赢得订单,并顺利完成维修工程,除了与该供应商务实合作,几乎没有别的选择。
当然,被动接受并不意味着修船企业只能“徒呼奈何”。对于强势的指定供应商,修船企业应该多在船东身上想办法,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就现实而言,供应链管理中的许多问题往往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对此,业界人士建议,一些修船企业应该主动与船东签署备忘协议,明确指定供应商的业务范围、责任和管理方式,特别对因供应商原因引起项目脱期、返工、安全环保事故等问题,要向船东“交底”,甚至可以在报价中单列;也有不少专家认为,我国骨干修船企业都有与之合作关系良好的高质量供应商,这些修船企业可以在船东提供指定供应商清单时,也提供一份自己的清单以及相关供应商的品质、报价、信用等信息,让船东自己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在目前航运市场并不景气的情况下,船东用于维修的成本其实相当有限,因此,如果修船企业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让船东具有了“成本预警”以及“货比三家”的条件,那将十分有利于修船企业处理好指定供应商的问题。
李克强总理曾说,要让明规则战胜潜规则。而让规则更明确、信息更明晰、沟通更顺畅,显然也是处理修船业指定供应商问题的“不二法门”。对于指定供应商,修船企业完全没必要将其视为蚕食利润的“猛虎”,制造麻烦的“神棍”,在尊重船东、尊重规则、尊重契约精神的前提下,以竞争对手的方式礼遇相处,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