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28号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大型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出售。限制的挖泥船类型甚至已经辐射到了挖泥船配套船舶,包含耙吸式挖泥船、绞吸式挖泥船、斗式挖泥船、吸沙船、自航自卸式泥驳,出口经营者在从事上述挖泥船出口时,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挖泥船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商务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商务部在自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所称出口,是指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援助、租赁、承包工程、科技合作、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
注意:援助、承包工程(援外施工、政府间工程项目)都被包含在内,对于有敌意存在领海争议的国家进行限制理所当然,但是对于任何国家都实施这样的限制,且许可时间最长45个工作日(将近两个月)。
那么问题来了,以下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4年,一家巴基斯坦船贸公司在天津某厂下单订造了2艘驳船和1艘挖泥船(最终用户是巴基斯坦海军,用途是作为巴基斯坦海军码头泊位维护的),今年2月份(也就是2017年),这些船终于全部完工了,然后进行了试航,最终结果是小巴客户感到满意,于是付清了全部款项,并决定6月初用半潜船将这3条船一起运往卡拉奇。驳船不去说了,因为不在限制行列,现在挖泥船受限,那么就来说说这艘挖泥船吧。
这是一艘反铲式挖泥船,何为反铲式呢?简单来说就是体格很小,在一个驳船上装了一台挖掘机的那种船,而这次限制的名单里呢?只有斗式挖泥船(可认为是抓斗式挖泥船,就是在浮吊上装了一个大型抓斗),没有反铲挖泥船,当然这也是公告出来后的事了,公告之前是一点没问题。
巴基斯坦船贸公司在5月23日与一家半潜船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船必须在6月初抵达天津港装货,于是23日晚上半潜船公司距离中国最近的一艘半潜船就从新加坡开往天津,一切都按照合同在进行,但是5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28号公告,突然对多种挖泥船进行限制了,而且由于当时信息发布速度并不如想象的快,27号开始各家媒体才开始大范围报道此事,而28日开始就是端午节假期,假期过完已经是31号啦,船厂愉快的准备报关,但当他们报关的时候,得到的回复是反铲式挖泥船的参考税号是89051000,也就是说跟斗式挖泥船一样,但当天是31号呀,距离6月1日开始实施还没到时间呀,于是人家海关说了,要挖泥船开到监管码头拿到抵港通知单才可以开始申报,但当天已经是下午了,一艘没有挂旗的商品船要临时开到监管码头肯定是来不及了,于是5月31日就错过了,接下来的情况大家应该明白,6月1日开始实施28号公告,于是各方努力了几天,还是没办法,只能向商务部去申请许可。
于是一个新问题又出现了,巴基斯坦船贸公司与半潜船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是标准的国际重大件运输合同,有清晰的责任范围,半潜船公司给予几天免费的装卸货作业时间,超过这个时间无法作业,就开始进入等待时间,等待时间每天要收取几万美元滞期费(究竟几万没打听到,但至少1天是2-3万),而如果要解除合同,巴基斯坦船贸公司是要支付解约赔偿的(至少几十万美元),因为人家半潜船专程从新加坡开到天津又不是来玩的,人家签了你这个运输项目就不可能再去签别的项目,而就在6月4日下午,半潜船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抵达天津了。而船厂从商务部得到的回复是申请许可没固定时间,反正最长45个工作日以内(将近两个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真申请那么久,小巴要支付的滞期费就肯定超过100万美元。
于是小巴怒了,小巴说我本着中巴友谊已经把所有款项在交船前就支付给你们船厂,并委托你们办理所有出口手续,怎么变成这样?换了其它客户都是只付一个首付,交完船才支付尾款的,现在不论滞期费还是解除运输合同,老子都要花大笔的钱啊?此外推迟交付客户(巴基斯坦海军),我还要向他们赔偿延期费啊,天理何在?这损失是你们船厂负担还是你们政府负担啊?
半潜船公司也郁闷了,我们签了你这个项目肯定是要做这个生意的,不管你是要继续我们等还是要解除合同,这都需要付钱的,不然我们船从新加坡开到天津干嘛?我们还进行了甲板布置,安装好了预制件,这些都是钱好吧,况且签订的是国际标准重大件运输合同,谁的责任都很清楚啊。
但船厂肯定觉得很无辜,谁知道在端午假期前出这个公告?以前其它公告都有个足够的缓冲时间啊,更况且这种反铲式挖泥船能填什么岛啊?越南人都看不上好吧,人家要的是填海利器耙吸式挖泥船、绞吸式挖泥船好吧,在中国这种政府行为我无法违抗啊,要我赔钱的话我的钱谁来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