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艘多功能海洋平台供应船(以下简称“海工船”)的业务与宝澳海洋平台供应船舶公司(以下简称“宝澳海洋”)发生争议,并于2015年10月29日指定了仲裁员。现将该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伦敦海事仲裁员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伦敦
通知对方我方指定仲裁员的时间:2015 年 10 月 30 日
仲裁请求: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①宝澳海洋是否有权取消合同;
②公司是否有义务退还预付款,宝澳海洋是否有权向银行索赔;③宝澳海洋是否有权因为公司的违约终止合同。
二、仲裁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我方代理人:林江、王亚男
代理人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大道 1525-1539 号中国石化大厦东楼11 楼
被申请人:宝澳海洋平台供应船舶公司
住所地:挪威特隆赫姆
董事:欧乐
三、 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川”)作为共同卖方就2艘海工船的业务与宝澳海洋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将上述《船舶建造合同》及《补充协议》统称为“合同”)。
由于该2艘海工船逾合同弃船期未交付,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分别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银行”)的通知,宝澳海洋已分别针对2艘海工船向银行申请返还保函项下预付款及相应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42)目前,公司对向宝澳海洋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有异议,故提起仲裁。
四、 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根据目前情况,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 2015 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