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修订印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将于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港口价格形成机制,预计每年可再为航运企业减负2亿元。
办法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改革拖轮费计费方式。将拖轮费由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计收,调整为按被拖船舶的大小和类型计收,统一规定拖轮费艘次单价。
二是优化船舶引航收费结构。增设8万净吨至12万净吨的一个收费档次,并对12万净吨以上的大船引航费实行固定标准上限封顶。同时要求各引航机构积极推进“阳光引航”,进一步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三是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将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该费用由国内客运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四是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港口理货经营市场已经放开,因此明确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