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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在2018年前建立低硫燃油供应制度

   2017-11-15 船海装备网3730
核心提示:  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推进,以及国际公约提出的2020年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时限的
  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推进,以及国际公约提出的2020年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时限的逼近,保障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关键。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政策引导,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提升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与航运市场需求的适应性。通过强化监管,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促进船用燃油流通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四项重点任务: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和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门协作。
 
  其中,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疏通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间的信息渠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参与制定政策,2018年完成。
 
  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打破供油区域限制,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交通运输部牵头,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参与制定相关政策,2018年前完成。
 
研究修订《船用燃料油》(GB 17411-2015)、《普通柴油》(GB 252-2015)和《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GB/T 25346-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优化燃油质量指标,以适应船舶安全绿色航行要求,为船用燃油监管提供技术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与制定相关政策,2019年完成标准制修订。 
 
标签: 船用低硫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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