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承租方因经营不善倒闭,致使船东采取留置船载货物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没想到这一举动竟在短时间内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又相继引发了众多货主群体性维权纠纷。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对此类6个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船东存在非法行使留置权行为,需赔偿货主相应损失。
货物半路被“劫”
今年1月下旬,傅某鹏通过托运人委托上海某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承运货物自天津经广东虎门至福建泉州港。承运货物的“恒辉2”轮于2月2日起航离港,预定2月7日到达广州虎门,部分卸货后再到泉州石湖港码头卸货,可傅某鹏等了又等也未等到货物到达目的港的通知。
“我的货物被运到哪里去了?”带着这个疑问,傅某鹏打电话到港泰公司询问,办事处关副经理告诉他说:“公司出现了一些状况,要倒闭了,老板的电话我也打不通。”
此消息一出,不光傅某鹏急了,船上载有他1500多个集装箱,一百多名货主也急了。
事实上,该货船的出租方即福建泉州籍船东早已听到港泰公司要倒闭的消息。他担心自己被拖欠600多万元的租金收不回来,因此没按原计划将货轮驶往广东虎门,而是擅自将货轮停泊于泉州石湖港锚地,想以其与港泰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为由,留置所有船载货物。
一个月后,船东将货轮驶往泉州石狮华锦码头,因船型过大,后又改停泉港肖厝码头。一波波从四面八方赶往肖厝码头的货主纷纷责问船东。一时间,肖厝码头成了货主与船东“短兵相接”的主战场。
要提货先交赎金
船东的态度很坚决,想要提货必须先交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此外还要再签一份协议,即在船东自制的提货单收货栏上载明:我方确认货物状况良好,自愿放弃向船东提出任何主张或索赔的权利。
船东想通过这次留置要回所有被欠债务,因此开出的价码远远高于市场行情,况且还要承诺不能反悔,货主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货主代理律师陈川介绍说,货主中有的已经交了运费,有的要到目的港后才交运费,但运费一定是交付给他们托付的承运方,即港泰公司,而不是直接交给船东。
于是货主们不干了,有的选择向当地110报警,有的到当地政府上访或闹访,有的则来到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也有少部分货主为了能早日提到货交了钱、签了字。
法院判船东赔偿
今年4月28日,傅某鹏等6名货主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告在被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与被告船东所签订的‘协议’”,并返还所付“赎金”及相应利息。
船东辩称,其从未使用过留置权。货轮停靠泉州港是按照港泰公司的指示执行;在港泰公司不能支付600余万元租金的情况下,由此直接收取货主的运费也是根据其与港泰公司的协议行事;原告付钱提货是自愿行为,也不是赎金,原告诉请撤销与被告所签“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作为船舶出租人,在实际控制、占有案涉货物的情况下,事先打印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货方义务为内容的条款,嵌入在自行印制的提货单上,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留置船载货物,宜从侵权角度来认定案涉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法院认为,在原告已将包含码头费用等在内的运费支付给港泰公司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出租人再获取原告除运费数额之外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傅某鹏损失金额12.66万元。判决同时支持了另5名原告的诉请。
非法留置后遗症
据厦门海事法院法官介绍,船东留置船载货物所引起的一系列“后遗症”不可小觑。
可能造成案件猛增。船东采取留置货物方式维权,将案源延伸到货主、箱主、码头以及货主与下家间的纠纷等各个领域。这样就像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将航运业可能引发的纠纷轮了一个来回。
执法难度加大。现在的航运公司大都以船舶挂靠形式成立,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有财产也在宣布倒闭前就被全部转移。再则,船载货物不像地面固定资产,如果没有船东、码头等配合、协助,一条船有上千个集装箱法院不好一一协调。
船东依法维权困难。就本案来说,船东被承租人港泰公司拖欠巨额租金,也是受害者。目前其所面临的困境是:找港泰公司要债,法定代表人已不知去向;留置港泰公司在船上的财产,但货轮上除了还剩一点油料外再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