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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2016年修正案的通知

   2018-01-24 船海装备网4050
核心提示: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见附件1),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 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为防止船舶垃圾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现将船舶执行修正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修正案的宣贯工作,及时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宣传修正案的新规定,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修正案要求,船舶应将垃圾分为A至K类,分别为: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其中,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J和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三、船舶排放垃圾应按照经修正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第3、4、5和6条规定执行。
 
  四、修正案要求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附录I的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其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若固体散装货物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则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若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
 
  船方应当要求托运人对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进行申明(申明格式见附件2),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五、船舶配备和记录《垃圾记录簿》要求如下:
 
  (一)《垃圾记录簿》不论是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还是其他形式,均应与修正案附录II格式相同。新版《垃圾记录簿》电子版可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下载。
 
  (二)船舶垃圾的排放、焚烧和意外落失应按照修正案第10条进行记录。
 
  (三)《垃圾记录簿》应在船上存放并随时可供检查。该记录簿须附上从垃圾接收设施处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并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在船上至少保存两年。
 
  六、船舶按要求配备的垃圾公告牌和《垃圾管理计划》,内容应与经修正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一致。垃圾公告牌样本及《垃圾管理计划编写指南》电子版可从中国海事局网站下载。
 
  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港口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单位提供充足的垃圾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足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八、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从2018年3月1日开始,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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