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22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锦”)、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海”)和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重工”)等的光船租赁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7日,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一: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高斌
被告二: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105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存浩
被告三: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黄瑞福
被告四:高存浩,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
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11号B幢3301室,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二、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华海101”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南京华锦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与南京华锦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南京华锦立即向公司支付9,887,781.88元租金(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税)、逾期利息2,009,971.54元(依合同约定已计算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和相应违约金;
(3)请求判令南京华锦向公司返还“华海101”轮出租船舶,并按两倍租金标准承担《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经法院判令解除后,南京华锦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用;
(4)请求判令南京华海、华海重工、高存浩对南京华锦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10日,公司与南京华锦签订《船舶光租合同》,约定公司将“华海101”轮出租给南京华锦使用,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744.8万元(不含税)。合同还约定若南京华锦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华锦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时南京华锦须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两倍租金标准承担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
2014年3月10日,公司与南京华锦、南京华海、华海重工及高存浩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南京华海、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还分别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南京华海、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为南京华锦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公司与南京华锦签署《光租船舶交接协议书》,并在嘉兴海盐码头进行了交接。其后办理了船舶证书(正本)的交接签收手续。
2015年1月7日,南京华锦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确认书》,其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确认。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华锦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项,已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华锦隆”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南京华锦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南京华锦立即向公司支付8,803,834.84元租金(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税)及逾期利息1,964,452.81元(依合同约定已计算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3)请求判令南京华锦向公司返还“华锦隆”轮出租船舶,并按两倍租金标准承担《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经法院判令解除后,华锦船务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用。
(4)请求判令南京华海、华海重工、高存浩对南京华锦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20日,公司与南京华锦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苏舜船13第030号),约定公司将“华锦隆”轮出租给南京华锦使用,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2,936,000.00元(不含税)。合同还约定若南京华锦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华锦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时南京华锦须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两倍租金标准承担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
2013年12月20日,公司与南京华锦、南京华海、华海重工及高存浩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南京华海、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还分别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南京华海、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为南京华锦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4年1月21日,公司与南京华锦签署《光租船舶交接协议书》,并在曹妃甸港进行了交接。其后办理了船舶证书(正本)的交接签收手续。
2015年1月7日,南京华锦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确认书》,其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确认。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华锦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项,已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华锦新”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南京华锦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南京华锦立即向公司支付13,567,175.40元租金(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税)及逾期利息2,580,214.80元(依合同约定已计算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3)请求判令南京华锦向公司返还“华锦新”轮出租船舶,并按两倍租金标准承担《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经法院判令解除后,南京华锦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用。
(4)请求判令南京华海、华海重工、高存浩对南京华锦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18日,公司与南京华锦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苏舜船13第032号),约定公司将“华锦新”轮出租给南京华锦使用,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39,856,000.00元(不含税)。合同还约定若南京华锦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华锦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时南京华锦须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两倍租金标准承担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
2014年4月18日,公司与南京华锦、南京华海、华海重工及高存浩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南京华海、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还分别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南京华海、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为南京华锦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4年4月18日,公司与南京华锦签署《光租船舶交接协议书》,并在莆田秀屿港进行了交接。其后办理了船舶证书(正本)的交接签收手续。
2015年1月7日,南京华锦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确认书》,其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确认。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华锦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项,已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9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22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海”)、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锦”)和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重工”)等的3起光船租赁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7日,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一: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105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存浩
被告二: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高斌
被告三: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黄瑞福
被告四:高存浩,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
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11号B幢3301室,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二、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华海601”轮光租合同纠纷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南京华海立即向公司支付6,993,458.06元租金(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税)及逾期利息1,232,812.89元(依合同约定已计算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3)请求判令南京华海向公司返还“华海601”轮出租船舶,并按两倍租金标准承担《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经法院判令解除后,南京华海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华锦、华海重工、高存浩对南京华海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10日,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苏舜船14第032号),约定公司将“华海601”轮出租给南京华海使用,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2,495,704.00元(不含税)。合同还约定若南京华海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华海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时南京华海须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两倍租金标准承担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
2014年4月10日,公司与南京华海、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及高存浩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还分别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为南京华海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公司与南京华海在南京港进行了交接。其后,办理了船舶证书(正本)的交接签收手续。
2015年1月7日,南京华海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确认书》,其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确认。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华海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项,已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华海602”轮光租合同纠纷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南京华海立即向公司支付6,993,458.06元租金(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税)及逾期利息1,232,812.89元(依合同约定已计算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3)请求判令南京华海向公司返还“华海602”轮出租船舶,并按两倍租金标准承担《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经法院判令解除后,南京华海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华锦、华海重工、高存浩对南京华海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10日,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苏舜船14第034号),约定公司将“华海602”轮出租给南京华海使用,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22,495,704.00元(不含税)。合同还约定若南京华海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华海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时南京华海须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两倍租金标准承担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
2014年4月10日,公司与南京华海、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及高存浩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还分别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为南京华海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公司与南京华海在南京港进行了交接。其后,办理了船舶证书(正本)的交接签收手续。
2015年1月7日,南京华海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确认书》,其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确认。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华海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项,已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华海605”轮光租合同纠纷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南京华海立即向公司支付7,020,375.78元租金(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税)及逾期利息1,146,419.79元(依合同约定已计算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3)请求判令南京华海向公司返还“华海605”轮出租船舶,并按两倍租金标准承担《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经法院判令解除后,南京华海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华锦、华海重工、高存浩对南京华海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5日,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苏舜船14第036号),约定公司将“华海605”轮出租给南京华海使用,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2,495,704.00元(不含税)。合同还约定若南京华海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华海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时南京华海须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两倍租金标准承担未及时还船期间的船舶使用费。
2014年6月15日,公司与南京华海、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及高存浩签订《船舶光租合同补充协议》,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还分别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为南京华海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公司与南京华海在南京港进行了交接。其后,办理了船舶证书(正本)的交接签收手续。
2015年1月7日,南京华海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确认书》,其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确认。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华海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项,已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9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博实业”)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近日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扬州厂支付货款总计人民币4,235,467.78元和相应利息。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71)。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扬州厂与信博实业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确认截至目前扬州厂尚欠信博实业货款共计人民币2,920,626.3元,并约定由扬州厂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信博实业分期支付。此外,扬州厂还需承担信博实业为追索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和全部货款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2015年11月13日,信博实业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扬州厂的起诉。2015年11月18日,扬州厂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信博实业撤回对扬州厂的起诉。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