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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洋造船再次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2018-02-28 船海装备网6330
核心提示:  2017年7月24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陵法院)以(2017)苏1002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4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陵法院)以(2017)苏1002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造船)破产清算,并指定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大洋造船管理人。2017年12月12日,广陵法院根据扬州市长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重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引入重整投资人,并接受各方的监督,管理人于2018年1月19日发布了《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以下简称《招募公告》),欢迎各地单位、各界人士报名参与大洋造船重整投资,并明确视该次报名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下一轮的公告报名。因《招募公告》发布后未有人报名,现管理人发布第二轮招募公告。
 
  一、大洋造船概况
 
  (一)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5072459H
 
  住所: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沈王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528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梁光夫
 
  成立日期:2003年10月30日
 
  经营范围:船舶产品及配件、钢结构件及配件的制造、修理、加工,拆船加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玻璃钢制品的生产;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装饰工程施工;船舶制造代理;钢材批发(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在如下经营范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1、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2、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911.424万美元,出资比例74.08%;香港联合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320万美元,出资比例25%;扬州金地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8.576万美元,出资比例0.92%。
 
  (二)大洋造船资产
 
  大洋造船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在建船舶、水工工程等各类资产,具体情况可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大洋造船负债
 
  大洋造船负债包括职工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有抵押的债权、普通债权。除职工债权外有478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合计申报债权4,554,530,442.69元,目前管理人已审核467家,尚有11家待审核,最终负债金额需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由广陵法院裁定确认。
 
  二、报名条件
 
  有意向参与大洋造船重整的投资人(以下简称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报名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系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意向投资人系自然人的,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二)意向投资人应具有充足的资金实力,能在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内支付偿债资金。
 
  (三)意向投资人应承诺不改变大洋造船的主营业务。
 
  (四)意向投资人对大洋造船的经营方案应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
 
  上述报名条件仅为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的最低要求,管理人对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并不承诺其一定能参与重整。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17:00前至管理人指定地点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管理人不接受邮寄、快递等其他方式递交报名材料。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地点: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沈王村大洋造船办公楼5楼
 
  2、联系人:李强律师  丁可律师
 
  3、联系电话:13605195717(李强)、13347808008(丁可)
 
  (三)报名时提交的材料
 
  1、报名意向书(含参与重整的明确意思表示)。
 
  2、意向投资人简介(含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资产负债,如有船舶制造或管理经验的应予以简述)。
 
  3、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参与重整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法人)或有权机构的决议(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三年的应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原件;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同意对知悉的大洋造船情况予以保密并愿意签署保密协议的承诺函。
 
  对上述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自然人报名的应签署本人姓名。
 
  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四、意向投资人权利、义务
 
  (一)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按本公告递交报名材料并获得管理人确认且签署保密协议之后,可对大洋造船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管理人将协调大洋造船予以积极配合。无论是否尽职调查,若意向投资人最终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应接受大洋造船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资产存在的各项风险、瑕疵;大洋造船股权工商变更过户的风险等状况)。
 
  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所需的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二)非排他性
 
  管理人接受意向投资人报名仅是对意向投资人的基本信息、报名条件进行登记,不构成对意向投资人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等认可和评价,不可视为是管理人接受该意向投资人对大洋造船进行重整。
 
  管理人有权视本次报名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下一轮的公告报名,且有权修改报名条件、报名材料等事项,亦无需向本次报名的意向投资人解释理由。
 
  (三)确定重整投资人
 
  管理人在全部公告报名(包括此后可能存在的后续公告报名)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情况通过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人。所有报名的意向投资人有权决定是否参与下一步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的工作,但决定参与的意向投资人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具体的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规则、文件由管理人另行制定并通知合格报名的意向投资人。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本管理人。
 
  热忱欢迎各地单位、各界人士报名参与大洋造船重整投资。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标签: 扬州大洋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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