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精神,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印发了《山东省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方案》,希望通过努力,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方案,“十三五”期间,山东全省共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渔船2782艘/178278千瓦,其中: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1379艘/163621千瓦;小型捕捞渔船减船1403艘/14657千瓦。到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压减至174.39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各市减幅均不得低于23.6%。与此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大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到2020年,全省年增殖放流数量达到100亿单位。“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建设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80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20处。为保障目标实现,将在强化渔船管理、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方面采取措施。
强化渔船管理
一是严格捕捞许可管理制度。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渔业船舶证书。严禁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逐步下放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探索开展小型渔船“三证合一”,推行“一窗受理”服务,统一办理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书。加强捕捞许可准入管理。强化渔船属地管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严禁在内陆地区登记注册国内海洋渔船。建立渔业行业禁入制度,发生重大渔业安全、涉外及违法案件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及企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二是加强渔船建造管理。加强渔业船舶建造监管。完善渔船建造监管措施,推行渔船建造企业技术评价,建立渔船建造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渔船建造企业巡查,建设全省渔船修造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渔船建造情况。强化渔船报废拆解环节监管,实施渔船定点船厂拆解,加强拆解现场管控。对违规建造渔船企业依法查处,停止受理其渔船建造申请。加强渔船主机管理。加强渔船用柴油机的制造、流通、安装、更换等环节监管,建立全省渔船用柴油机抽检监督机制,加强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和标识管理,防止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标定功率。开展渔船标准船型评价工作,推进海洋渔船标准化进程,提高渔船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强非近海捕捞船建造管理,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应按照山东省公布的标准船型建造。捕捞辅助船数量应与捕捞渔船数量及渔船生产特点相匹配,养殖渔船数量和功率应与养殖面积相匹配。
三是推行海洋捕捞渔船分级分区管理。推行分区管理制度。非拖网大中型渔船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须报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重新核发捕捞许可证,其余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除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的作业渔船外,不得跨海区作业;海洋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省管辖水域作业。推进渔船交易中心建设,引导渔船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行为。严格执行跨省购置渔船动态平衡制度,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能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海洋小型渔船不得跨省买卖。严格作业区域监管。加强捕捞许可证作业场所核定和渔船检验证书载明的准许航行与作业区域的衔接管理,因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原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的,不得降低航行与作业区域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四是统筹推进减船转产工作。加大减船力度。2015-2019年度全省压减海洋捕捞渔船2782艘,总功率17.8万千瓦。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对符合条件的压减渔船予以补贴。积极推进渔民转产。引导捕捞渔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和水产品流通加工、休闲渔业等渔业二、三产业及其他非渔产业。对退捕上岸渔民给予就业扶持,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渔民素质和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创业就业渠道。完善渔区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扶持退捕上岸渔民参加社会保险。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发挥渔业休闲娱乐功能,推进渔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加大休闲渔业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发展休闲渔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健全休闲渔业标准化服务体系。利用岛礁、港湾、沙滩、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渔村、渔港等人文资源,结合养殖基地、海洋牧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生产活动,实施多元化的精品休闲渔业项目,打造一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休闲渔业基地、最美渔村。
五是强化执法监督。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港口执法和海上执法联动,规范渔船管理秩序。推进涉渔“三无”船舶治理,细化涉渔“三无”船舶认定、没收、拆解等相关政策,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深入开展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对依法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实行定点拆解、销毁等方式,统一集中处置。清理整治“船证不符”渔船。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分类制定整改措施。通过渔船更新改造等方式逐步解决“大机小标”历史问题,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制使用船龄的船证不符渔船一律强制报废。强化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构筑渔船建造全过程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船证不符情况的发生。
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一是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推进海洋牧场建设。科学增殖放流。根据水域生态环境、资源状况和养护需要,合理确定增殖功能区、增殖种类及规模。创新渔业增殖业投入、管理机制,高起点、高标准认定一批省级渔业增殖示范站,建立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社会化的公益性放流制度。拓展山东海洋渔业发展空间,有序推进近海-50米等深线以内8810平方公里底播增殖。建设海洋牧场。实施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藻场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牧场建设工程,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环境。建立健全海洋牧场资金投入机制,创新海洋牧场运营方式,加大生态海洋牧场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开展以水产品增殖为主的经济型人工鱼礁和以海洋生态与资源修复保护为主的生态型人工鱼礁建设,投放生态型人工鱼礁150万空方,建设海藻场2500公顷,增殖黑鯛、许氏平鮋等恋礁性鱼类2亿尾,构建集渔业增殖与生态保护功能于一体的生态海洋牧场建设模式,加快推进渔业资源修复。
二是完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加强重要渔业资源管理。建立山东省渔政船定期巡航管理制度,实行常态化巡航执法,加强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繁衍场所及繁殖期、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的保护,加大增殖放流海域的定期巡查力度,确保重点资源品种的生长繁衍。修订完善我省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标准,完善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查处违反幼鱼比例捕捞和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和建设工作,抢救性保护一批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地。设置界牌、界碑、浮标等界址标志,建设远程在线监测系统,配套并完善保护区的管理设施,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和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生态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繁殖力。建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生态损失补偿费利用率,丰富补偿方式,加大生态整治修复资金投入。
严格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完善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全面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强化对异地坞修等渔船的有效监管,实施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利用渔船定位、渔港视频等系统,实施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加大对重要渔场、出海通道、交界水域等重点区域执法检查,渔业、公安、工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海警等部门应执法协作,强化对渔获物销售、运输、加工等下游环节的监管,维护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加强渔具管理。建立渔具渔法准入制度,健全渔具研究和审定机构,完善渔具渔法审定机制和程序。加强渔具渔法研究,制定渔具生产标准,明确准予生产类型,规范渔具生产厂家管理,大力推行选择性标准渔具。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违规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取缔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具以及对资源破坏严重的“绝户网”,严厉打击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制造、销售违规、禁用渔具行为的查处。
三是健全渔业资源及捕捞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检测。建立近海渔业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估体系,自2016年起,每5年开展一次近海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常年开展近海渔业资源监测评估,重点调查监测增殖渔业资源、海洋牧场渔业资源、重要经济渔业资源及产卵场。构建科学的海洋牧场效果评价体系及增值放流效果评价体系,科学评价我省近海渔业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制定资源养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山东省近海渔业资源信息平台,实现近海渔业资源调查与监测信息共享,为近海渔业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提供信息服务。
实施海洋捕捞生产动态监测。完善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逐步推进渔捞日志电子化,在捕捞渔船上安装电子渔捞日志设备,实现捕捞生产情况的实时采集和传输;建立渔捞日志管理系统,及时分析掌握渔船动态和捕捞生产情况,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和交换处理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及时准确反映海洋捕捞生产、渔民收入、成本效益和渔区经济发展动态。加强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探索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合理确定捕捞额度。建立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捕捞投入管控机制。通过全面调查,科学评估渔业资源的总可捕量,为实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近海渔业资源常态化监测情况和捕捞生产实际,确定年度普通渔业资源可捕指标以及专项资源可捕指标,力争使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再生能力相适应。
探索开展限额捕捞。根据农业部部署,在我省组织开展限额捕捞先期试点,本着由易而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制定限额捕捞试点方案,2017年起在东营市开展海蜇资源品种限额捕捞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区域及品种。组织科研单位开展资源调查论证,综合考虑资源可捕量、社会、经济因素,确定限额捕捞量。充分发挥基层管理组织和专业合作社或协会作用,加强渔获物统计、入渔渔船管理、组织化管理及定点上岸及交易管理。开发限额捕捞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即时渔获速报体制。逐步增加试点品种,扩大试点范围,研究由奥林匹克式向实行社区配额制度转变。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健全限额捕捞相关制度,为限额捕捞全面展开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提升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渔业管理制度。坚持立法先行,加快立法步伐,不断完善海洋与渔业法规制度体系,根据《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等法规规定的修改完善,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渔船管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休闲渔业管理、渔业生产安全和渔业港口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完善。
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对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做到实时留痕。制作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示范片,进一步统一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标准,全面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渔业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制度,健全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海上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二是加强源头管理,推行依港管船。加快推进渔港认定,未经认定渔港不得接纳渔船靠泊、卸货和补给。推进渔港经营许可,依托渔港经济区建设,创新渔船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依港管船试点工作,推进组织化管理,试行渔船母港制,推行渔船信用评价,加强港务管理,推行港政互动;建设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完善港航管理、服务设施,提升渔港综合服务功能,实现渔船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进一步巩固港船关系,实施依港管船。实施外省籍渔船停靠备案制度,指定港口集中停泊,对不服从规定的,渔港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停靠、卸货及补给服务。
三是加强渔船组织化管理。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专业渔村、渔业合作组织、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赋予其在渔船证书办理、限额分配、涉外入渔、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及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一定权限,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大中型渔船加入渔业合作组织、协会或公司管理,小型渔船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
四是建立渔船信用管理机制,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渔船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渔船信用考核标准,按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船员配备及持证情况、发生事故及违规情况等渔船管理的综合要素,划分渔业船舶信用等级。对各级船舶实行有侧重点的分级管理并建立定期评估分类的动态管理机制。
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对危害渔业安全、严重扰乱渔业生产秩序、暴力抗拒检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引导金融机构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