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10月31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在一审获刑13年后,有着“造船业之神”称号的央企厅官顾逖泉发起上诉,否认受贿情节,但遭到法院驳回。
新京报记者自该案相关方面获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裁定,上诉人顾逖泉、舒方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均不予采纳。
2017年11月,上海媒体报道称,法院一审判决顾逖泉受贿534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贪污5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舒方浩则是顾逖泉案另一位相关人员。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199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顾逖泉、舒方浩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仁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某公司)成为江某某集团供应商以及供应钢材、催收货款等业务提供帮助。其间,顾逖泉索取、收受焦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34万余元;舒方浩收受焦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39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自该案相关方面获悉,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顾逖泉、舒方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悉,上诉人顾逖泉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其犯受贿罪和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全部不予认可,并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原判认定顾逖泉受贿534万元,定性错误,该534万元系股东分红收益和往来款以及公司正常的旅游福利;第二,原判认定的230万元分红款未实际支取,与两次买房从仁某公司分别支取的195万元和100万元存在重复计算;第三,顾逖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仁某公司谋利;第四,顾逖泉购买单位房产系市场价购买,不存在低价购房。据此,请求二审改判顾逖泉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顾逖泉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舒方浩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建议上海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高院表示,顾逖泉、舒方浩从仁某公司焦某某处收受钱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不能认定顾逖泉、舒方浩实际出资及参与管理、经营仁某公司。仁某(泉浩)公司成立时顾逖泉、舒方浩二人并未实际出资;在仁某公司经营过程中,顾、舒两人借给仁某公司的钱款大都收取利息;且在案证据显示,顾逖泉、舒方浩不参与仁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仁某公司主要由焦某某负责经营。
第二,顾逖泉、舒方浩利用职务便利,为仁某公司从江某某集团承接业务等提供帮助。经查,仁某公司所从事的部分业务均与江某某集团及关联企业有关,且通过部分业务获取了巨额利润。第三,在案证据证明,顾逖泉从仁某公司焦某某处实际收受钱款534万余元,舒方浩从焦某某处实际收受239万余元;同时,顾逖泉、舒方浩以分红名义等收受的部分钱款未从仁某公司实际取走,并不影响受贿数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上海高院认为,上诉人顾逖泉、舒方浩关于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开信息显示,顾逖泉1959年出生,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曾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经济运行部主任,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上海社科院所有制结构研究会理事,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企划部副部长、江南造船厂路线定额处处长兼路线定额处党支部书记,江南造船厂企划部副部长,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5月,顾逖泉落马。
顾逖泉执掌的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实力庞大。据介绍,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旗下的骨干核心企业,是集合造船、海洋工程、非船三大业务板块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集团。公司是中国海军重要装备承制单位,建造过新型导弹护卫舰、综合登陆舰等900余艘各类海军水面舰艇和军辅船,被誉为中国“导弹护卫舰的摇篮”和登陆舰的“摇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