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天海防务发布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通知书》[(2018)沪贸仲字第 12806 号]、《仲裁申请书》,并于 2018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仲裁通知暨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
针对上述仲裁事项,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现将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申请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楠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幢 8 层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 1209 室
(三)案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
(四)申请事项
1、确认《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购买资产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2、确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无权受理 SDT2018777 号仲裁案件。
(五)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2 月 3 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由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创东方长腾”)申请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海融合”)的《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购买资产协议》(简称“购买资产协议”)SDT2018777 号仲裁案件。
在 SDT2018777 号仲裁案件中,天海融合依据的仲裁条款是《购买资产协议》第 16.2 条的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对此,申请人认为,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上海存在两个可以被称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一个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其官网对自己的称谓有两个,一个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另一个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从非仲裁专业人士角度看,这两个机构都可以被称之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且从公开案例查询来看,这两个机构都曾经受理过约定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
因此,申请人认为,《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法指明该案应当是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或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属于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根据《仲裁法》第 18 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人认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