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LN2018DF101103
监测编号:GR2018DL1000727-3
标的名称:(2018年第2134号)辽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天使I”(ANGEL I)冷藏运输船转让项目(第三次)
转让底价(万元):456.03
挂牌日期:2018-12-29
挂牌截止日期:2019-01-21
现场展示时间:2019年01月15日起至2019年01月16日止。
网络竞价时间:2019年01月23日上午10:00,加价幅度:5万元及其整数倍。
统一展示时间:2019年01月15日-2019年01月16日,8:00-17:00。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取得联系,自行前往泰国曼谷港进行现场勘查(联系人:王先生,移动电话:13478946199;固定电话:0411-87125912)。
标的状态:出租
详细信息:
转让标的1983年3月在日本建造完成,总吨2946,净吨1316,载货量2500吨,船长80.72米,船宽16.20米,型深9.80米,航速13节。转让标的于2017年6月29日完成船舶年度检验,2018年6月进入特别检验期。转让标的船籍港为巴拿马。
挂牌公告期15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是
延牌规则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0)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放弃或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标的实际状况以现场展示为准,除自然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外,转让方承诺自现场展示之日至《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期间不会因为人为因素对船舶现状造成改变。
2.评估报告显示:“天使I”(ANGEL I)1983年3月下水,现船龄为34年,辽渔集团2009年9月购入,当时主要为集团公司北太平洋鱿鱼钓生产配套运输服务,随着北太平洋渔业捕捞渔场的转移以及捕捞量的锐减,该船目前主要业务是到南太平洋金枪鱼渔场运作。
3.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详见《辽渔集团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天使I”(ANGEL I)冷藏运输船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辽正评报字[2018]第1032号)。
4.转让方于2009年09月18日与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冷运公司(现为“辽渔集团有限公司”)就转让标的签订合同期限为10年的《光船租赁合同》,后辽渔集团有限公司将转让标的定期租赁给恒中航运有限公司(HENGZHONG SHIPPING CO.,LIMITED),于2018年08月16日签订《“波尔太摩1939”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租期为“1年+1年+/-1个月根据双方意见”。
5.根据我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转让标的为20年以上的海船类五类船舶,根据该文件附录一海船船龄标准规定:“购置、光租外籍船船龄五类船舶为20年以下。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期内到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大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www.daee.cn)注册会员,并查询对应项目报名登记后,方可参与交易(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以身份证号注册;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以主体资格证明注册号注册)。注册会员、报名登记、提交受让申请材料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完成。意向受让方完成前述工作后,请电话通知大连产权交易所,电话:0411-65850523。
3.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截止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存入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4.本项目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均须以人民币进行结算,意向受让方须按下述账号信息一一对应交纳。
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指定结算账户):75010154800011596;
账号(交易价款指定结算账户):75010154800014685;
账号(交易服务费指定结算账户):75010154800009876;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说明:账户名称中的()为英文半角。
5.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价款的3%执行,由受让方支付。
6.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10%。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开始交接,交接时间、地点应由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及船舶停靠港口确定。交接工作结束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自《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起转让标的的维护、安全管理等责任及移动转让标的时发生的一切费用与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让标的现有生产、生活物资、私人物品、淡水、燃料油及未使用的润滑油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转让标的现存燃料油按照《资产交接单》签署当日的所停泊港口实际油价和实测油量进行计算,计算所得价款须在《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辽渔集团有限公司与恒中航运有限公司就转让标的所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的责任及义务由受让方承继或由受让方负责与恒中航运有限公司协商解除该合同,解除合同所涉及的违约、补偿等一切费用及责任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交接完成后次日起3个月内协助转让方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船舶注销登记手续。船舶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赋、手续费、检验费等),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且转让方办理完毕船舶注销登记手续后自行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权属变更登记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赋、手续费、检验费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8)除转让标的原船名、船号可以继续沿用外,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再继续使用原船舶电台执照、船舶呼号、示位标识码,转让方将在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过程中全部注销。
(9)同意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接单》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10)同意自行了解国际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船舶交易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受让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
(11)若出现【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2)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8.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接单》且转让方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船舶注销登记手续后,受让方须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履约保证金结算,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本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