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5部渔船技术规范,明确了主管机关和检验机构,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应了机构改革后的渔船设计、建造、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将有效确保渔船检验工作不断不乱。
新版渔船技术规范突出技术法规本质,借鉴商船技术法规编写模式,删除了原技术规范中部分无上位法的检验前置条件、行政审批事项和检验管理内容,并剥离了渔业辅助船舶相关检验要求,在规范名称、格式上与商船技术规范进行了统一,为实现商船和渔船的技术规范融合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新版渔船技术规范,共涉及32项不同类别的修改。渔船技术规则名称统一采用《区域+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版本》,建造规范名称统一采用《材质+区域+渔船建造规范+船长+版本》格式。在载重线标志中的检验机构标识中,统一使用“ZC”中国船检标识。在渔船检验中,增加了需要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和防污底系统的检验。为确保渔船技术规范的时效性和标准化,新版渔船技术规范还整合了原渔船技术规范历年修改通报以及勘误表内容,并进行了名词一致性、格式统一性、符号标准化等规范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