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海重工发布有关六艘船舶之最新状况,公告披露其中四艘船舶之事宜已于仲裁裁决颁布后大致解决。其与扬子鑫福造船就收购、建造及转让已撤销船舶订立框架协议,正积极与潜在买方就四艘船舶之余下三艘进行磋商。就六艘船舶之余下两艘(「两艘船舶」)而言,新客户已同意接收两艘船舶,并继续造船,预期相关收购协议将于二零一九年第一季度内订立。公告如下:
本公布乃由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七艘船舶之交付延误(「该等公布」及各自为「该公布」)。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有相同涵义。
除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之该公布所披露之资料外,董事会谨此提供以下有关六艘船舶之最新状况之进一步资料:
四艘船舶
有关四艘船舶之事宜已于仲裁裁决颁布后大致解决。诚如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之该公布所披露,本公司与扬子鑫福造船就收购、建造及转让已撤销船舶订立框架协议。本公司正积极与潜在买方就四艘船舶之余下三艘进行磋商,并将致力于尽快订立相关收购合约,以使四艘船舶之可变现净值可合理估计,并可向核数师提供必要证据,以解决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中对造船业务之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两艘船舶
就六艘船舶之余下两艘(「两艘船舶」)而言,新客户已同意接收两艘船舶,并继续造船,预期相关收购协议将于二零一九年第一季度内订立。倘本公司未能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就两艘船舶取得终止或撤销原造船合约之证明或订立相关终止协议及新收购协议,则本公司将撤销或取消造船合约,惟撤销或取消造船合约须为合理并根据其项下之条款进行。
无法表示意见
与本公司核数师就上述最新进展进行初步讨论后,核数师认为:
(1) 鉴于核数师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中之造船业务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乃关于六艘船舶之事宜,故无法表示意见仅可于有关全部六艘船舶之事宜可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获解决之情况下获解除。
(2) 就四艘船舶而言,根据仲裁裁决,本公司将拨回有关四艘船舶之相关收益及销售成本并确认与仲裁相关之额外成本。四艘船舶亦将被确认为存货。就此,关于有关四艘船舶之收益、销售成本、应付客户合约工程款项之无法表示意见可获解决。
再者,倘四艘船舶之新收购协议可获订立或可提供任何其他充分证据以使核数师可评估四艘船舶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可变现净值,则有关四艘船舶可变现净值之不明朗因素亦将可获解决。因此,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有关四艘船舶之无法表示意见将可获解除。然而,由于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之不明朗因素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结转至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故核数师仍可能就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初结馀及财务表现持保留意见。
(3) 就两艘船舶而言,由于有关两艘船舶之原造船合约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未获撤销或终止,故关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有关两艘船舶之收益、销售成本及应付客户合约工程款项之无法表示意见不可获解除。
倘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原造船合约已被撤销或终止及可订立新收购协议,则可解决有关两艘船舶之无法表示意见。然而,由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之不明朗因素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结转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故核数师仍可能就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初结馀及财务表现持保留意见。
(4) 基于上文所述及倘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产生有关六艘船舶之重大不利或不可预测事宜,则预期有关造船业务之无法表示意见可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获全面解决及解除。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就所述事宜之重大发展作进一步公布。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