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渔船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出我国渔港的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管理主体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管理。
三、报告责任
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报告程序
渔船进出港报告应通过进出渔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2019年3月1日起可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平台下载系统软件并试运行。用户登录后填报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
渔船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将收到系统校验的反馈信息。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主动联系管理部门获取。系统校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五、管理要求
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对未报告、系统校验不合格进出港的渔船,管理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检查。对报告虚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渔船,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六、设备要求
渔船应当始终保持船载通导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确保渔船能够准确定位。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定位的,视为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七、其他事项
进出港的非渔业船舶应参照本制度向渔港所在地管理部门报告。
内陆和船长12米以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报告制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另行规定。
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施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