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中国重工发布了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公告。
公告称,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海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送达的(2019)辽 0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大连市升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之申请,大连中院于 2019 年 1 月23 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大船海工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担任大船海工管理人.现详细公告如下:
一、大连中院裁定受理大船海工重整的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大连市升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革声
2、申请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大船海工不能清偿对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3、大连中院裁定内容
大连中院查明,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劳务费人民币 7,954,764.96 元,目前无力清偿该到期债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被申请人净资产为-19.21 亿元。被申请人大船海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大连中院据此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作出(2019)辽 0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大连市升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大船海工进行重整的申请,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4、指定管理人情况
大连中院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作出(2019)辽 0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担任大船海工重整管理人。
5、其他事项
大连中院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作出(2019)辽 02 破 1-1 号《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大船海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大连中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大船海工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2006 年 9 月 8 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盐岛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郭炜
注册资本: 9,500 万美元
经营范围:石油钻井平台及其它海上结构物的设计、制造、改装与修理(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船海工 51%股权,茂盛投资有限公司(萨摩亚)持有大船海工 49%股权。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对大船海工进行重整的申请被裁定受理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公司下属从事海工装备制造业务的子公司大船海工被大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大,公司仍以舰船的研发设计制造为主营业务。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大船海工系独立运作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未对大船海工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大船海工亦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大船海工之间存在部分因产品协作而发生的经营性债权债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大船海工的债权净额约为人民币 0.95 亿元,该等债权存在因不能足额偿付而致损失的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对该部分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大船海工净资产为-19.21 亿元(未经审计)。大船海工将自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管理人实际履职之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该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投资收益 9.8 亿元。
综上,本次大船海工被大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净收益约 9 亿元。该数据不构成对公司 2019 年度业绩的预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大船海工进入重整程序后,后续能否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大船海工被裁定受理重整事项的进展,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