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3 月 29 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顺航)函件,函称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诉讼情况
2017 年 10 月,原告中国长江航运 (集团)总公司诉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 年 12 月 4 日 ,公司收到天津顺航函,函称收到天津高院(2017)津民初 102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就与被告天津顺航及被告广东文华因置出资产承诺未及时履行导致的纠纷提起诉讼,并向天津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天津高院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 281,375,921.21 元的财产,具体冻结了天津顺航持有的公司181,015,974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17.89%),详见本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2017-077 号公告。
2018 年 7 月,本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 1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文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长江航运 (集团)总公司人民币 265,826,870.04 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详见本公司 2018年 7 月 23 日 2018-048 号公告。
判决书送达后,广东文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天津顺航未提出上诉。详见本公司 2018 年 9 月 25 日 2018-054 号公告。
2018 年 10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广东文华提出的上诉,受理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 1148 号,详见 2018 年 10 月 12 日 2018-056 号公告。
2018 年 10 月 29 日,本公司接获通知,(2018)最高法民终 1148 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定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九时在第六法院开庭,详见 2018 年 10 月 29日 2018-059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该案审理终结。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 102 号民事判决;
2、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 265,826,870.04 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 2016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驳回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该案的最终判决暂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