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重工(00651)公布,2019年5月24日,公司接获一份日期为2019年5月24日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裁定书,法院已下令让该集团转让其于南通象屿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以偿付结欠如皋市富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未偿还金额。
据悉,原告于2017年9月对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因拖欠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100万元及所有相关利息而提出。该公司及中海重工(深圳)有限公司(即有关贷款的担保人)亦于索偿中被列为被告。索偿于2017年12月透过法院直接调解而予以解决,而南通华凯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四期分期付款的形式向原告偿还尚未偿还款项人民币4100万元连同该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由于南通华凯未能根据调解书结算未偿还金额,故法院已根据执行裁定书颁令,其中包括:中海重工(深圳)须于执行裁定书送达原告后,以代价约人民币5299.39万元向原告转让其于南通象屿持有的21.23%权益,以清偿尚未偿还总额人民币5299.39万元;及中海重工(深圳)须于执行裁定书送达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后,以代价约人民币692.61万元向南通通宝转让其于南通象屿持有余下2.77%的权益,以清偿欠付南通通宝尚未偿还总额人民币692.61万元。
中海重工(深圳)及南通华凯为该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紧接发出执行裁定书前,南通象屿由中海重工(深圳)拥有24%权益。相关24%权益是由该集团以人民币4800万元认购所得。因此,南通象屿一直使用权益法入账为联营公司,而其财务业绩并未并入集团的财务报表内。
于强制转让完成后,该集团将不会于南通象屿持有任何股权而南通象屿将不会入账为公司的联营公司。公司董事认为强制转让产生的利润将不会对集团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