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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1.8亿并致巨亏 舜天船舶原董事长王军民获刑18年

   2019-06-04 船海装备网6460
核心提示: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舜天船舶原董事长王军民与原副总经理曹春华的二审刑事裁定书。王军民因挪用公款、受贿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

挪用1.8亿并致巨亏 舜天船舶原董事长王军民获刑18年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舜天船舶原董事长王军民与原副总经理曹春华的二审刑事裁定书。王军民因挪用公款、受贿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罪名被判18年;曹春华则因挪用公款罪被判8年。舜天船舶成立于2003年,2007年变更为股份制公司。其中,舜天集团占股36%,子公司舜天机械占股34%,其余包括王军民等个人参股。2007年王军民被舜天集团任命为舜天船舶董事长,主持全面工作。2008年,曹春华被任命为舜天船舶副总经理,协助分管财务部。


2010年江苏国信(维权)集团与舜天集团合并重组,重组后舜天集团所属的包括舜天船舶在内的二级公司干部管理权归属国信集团党委。2013年9月17日,王军民和曹春华分别被江苏国信集团任命舜天船舶董事长、法人及副总经理。2014年8月13日王军民又被任命为舜天船舶的总经理。


2014年12月31日曹春华不再担任舜天船舶副总职位。2015年5月1日王军民被免去总经理职务,曹春华被免去纪委书记职务。2015年9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对二人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0月证监会对王军民及曹春华做出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二人相互配合先后多次挪用公款近2亿元


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王军民先后挪用公款共计1.8亿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曹春华明知王军民为谋取个人利益,仍然按照王军民的安排,参与挪用公款人民币9240万元。


2011年年初,南京南善达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联系王军民称朱某甲想借款1000万元,月息为3%,借期为半年,姚某提供担保。利益驱使下,王军民找了几个人先后筹集1000万元交由姚某借于朱某甲。借款到期后朱某甲无力偿还,为使个人和关系人债权顺利得到偿还,王军民授意曹春华将子公司舜天船舶发展的500万元公款转至原舜天船舶财务部副总沈某甲个人账户,沈某甲又在曹春华的安排下将500万以及小金库里公款出借收取的利息450万元,共计950万元转到了姚某的账户,并和姚某签订了借款1000万的合同,其留下的50万中除预先留下30万的利息外,还有20万元转给了王军民,用于代替姚某支付个人借款利息。2012年10月,舜天船舶收回全部公款。


2011年9月,姚某又找到王军民,称扬州仪征的吴某甲想借款22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月息3%,姚某依旧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同时以江苏扬州仪征的一个大酒店作为抵押。因为有不动产作为抵押,王军民认为这单生意应该不会存在什么风险,便同意借款请求,并授意曹春华配合操作。2011年9月22日、23日,曹春华先后两次按照王军民安排以支付虚假预付款手段,将子公司舜天船舶发展的2200万元公款几经转手至吴某甲名下。直至2012年10月舜天船舶收回全部公款。


2011年11月,姚某又介绍王军民向知仪征润发船业经理张某丙借款800万元,期限2个月,月息8%,并约定姚某获取利息4%,舜天船舶获取利息4%,姚某及其妻子张某丙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以一个船厂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于高额的利息,王军民再次同意借款。2011年11月21日、22日曹春华先后两次按照王军民安排,同样以支付虚假进度款的手段,通过子公司舜天造船将800万元汇入张某丙个人账户。2012年9月舜天船舶收回了全部公款。


2012年,姚某介绍王军民给予南京瑞东建设经理周某甲大额借款,其中包括王军民安排曹春华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借给了周某甲8500万元。在办理委托贷款的过程中,周某甲又以急用支付前期款项的名义先后两次共计向王军民借款1800万元。曹春华得到指示后于2012年8月和10月先后将舜天船舶的1800万元公款转至周某甲指定的江苏瑞东投资公司账户。至今,尚有1000万元公款未能收回。


2012年9月19日舜天船舶董事会同意向瑞东投资提供委托贷款,同日,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与舜天船舶、瑞东投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2019年9月26日,舜天船舶委托华夏银行发放贷款,银行根据瑞东投资的提款申请书,支付南京全程建筑公司1780万元,江苏信安万成科技发展公司3100万元,南京楚风建筑公司3580万元,南京南善达公司(姚某)40万元。后楚风公司将该1300万转入国华船舶公司账户,再由国华船舶传入沈某甲个人账户,接着转入姚某、王军民等个人账户。2013年6月25日瑞东公司偿还8500万借款,且已支付全部利息。在整个借款过程中,还多次向王军民行贿以表示对其多次帮忙的感谢共计60万元。


2012年4月,王军民将所持有的1329万股舜天船舶的股票质押给四川信托贷款6000万元,并将这6000万元借给了南京银衡中期贸易董事长苗某。但质押期届满之时,苗某却未能偿还这笔款项。因此,王军民又安排曹春华将3100万元公款借于苗某来偿还欠自己的债务。2013年4月22日至24日,南京银衡中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3次共计偿还四川信托6510万元,之后苗某又替王军民办理了股票解押手续,同时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给了王军民100万元好处费。2013年7月,苗某归还了舜天船舶借出的3100万元的本息,根据约定利息为200多万元,其中55万支付给了舜天船舶,还有148.51万元苗某按照曹春华的安排达到了明德重工账户上。


2013年5月,王军民又将1366万元的公款借给了江苏慧德投资董事长平某用于二人共同投资。平某称自己有朋友在澳门赌场要投资承包一个VIP厅,需要投资一个亿港币,平某想投资2000万港币,但自己资金比较紧张于是找到王军民。王军民起初觉得有风险,但在平某的多次请求下,王军民安排曹春华以虚假煤炭经营合同的方法将6566万元转至慧德投资,其中1366万元给了平某。过了20天左右王军民股票质押借款7000万元到账后,将6566万元的本息打给了惠徳投资,惠徳投资将款项换给了舜天船舶。


与明德重工纠缠不清至公司损失20余亿


2013年6月原舜天船舶董秘冯某到王军民的办公室,说明德重工对外借了很多高利贷,想借2500万元给明德重工,月息2.5%。王军民自己出了500万元,又通过曹春华向他人接了2000万元给了冯某,由冯某做担保,年息12%。2013年9月份王军民又将自己的1350万元借给明德重工,月息2%。过了几天,王军民安排曹春华从舜天船舶以造船进度款的名义拨付2430万元给明德重工,把自己和冯某借给明德重工钱中2430万元冲抵出来。


2013年10月舜天船舶原总经理李某乙用在国信证券质押了1020万股舜天船舶的股票借款了4000万元,并将这笔钱借给王军民。王军民将其中的3850万元放贷给明德重工,月息2%。


2013年10、11月份王军民个人需要1550万元转出来,便让曹春华以预付款名义从舜天船舶转1550万元给明德重工,再从明德重工将这笔钱转到私人账户上,冲抵个人债务。2014年1月王军民又安排曹春华从舜天船舶转1790万元给明德重工,把自己个人借款的本息共1790万元全部冲抵出来。2013年12月份因为借朱某甲的钱要归还,王军民就让曹春华以进度款的名义从舜天船舶拨付2500万元。


王军民在被组织审查之前,这8270万元还挂在舜天船舶和明德重工的往来账上,没有归还。王军民和冯某把私人的钱借给明德重工,明德重工当时无力还钱,为了把个人的钱拿回来,王军民则安排曹春华动用了舜天船舶的公款。


除了挪用公款给明德重工偿还个人债务,2012年银行对于造船等行业贷款压缩,明德重工不负重压,为维持公司运营,明德重工向王军民求救。王军民违反省属企业借款规定、未经舜天船舶董事会研究,私自决定以虚假合同的形式向明德重工提供8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到期后,无力归还借款及利息。


为避免虚假合同曝光,王军民在未经控股公司江苏国信集团审批同意、未召开董事会研究的情况下,决定与明德重工展开合作,签订旨在并购重组的合作框架协议,为明德重工提供大量资金支持。


在双方合作造船期间,王军民并未做到有效的风险控制,明知明德重工部分申请款项并非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仍决定以造船款的名义向明德重工支付资金,并收取利息。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8月31日,明德重工尚欠舜天船舶24.64亿元,其中舜天船舶多拨付给明德款项就达13.35亿元。2015年7月明德重工宣布破产,致使舜天船舶损失20余亿元。2016年2月舜天船舶重组,为了保住舜天船舶的壳,江苏国信将手中江苏信托及7家发电厂对上市公司进行了重组。


王军民被判18年辩称为了公司利益考虑


2015年8月14日,江苏省国资委纪委将王军民与曹春华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相关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军民、曹春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尚有9270万元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王军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军民身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院依法判决:王军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金人民币25元,受贿所得60万元依法追缴;曹春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王军民、曹春华二人不满一审结果,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减轻罪罚。


王军民辩称,出借舜天船业是为了在公司业务不景气的情况下发挥公司资金优势,不构成挪用公款,同时明德重工有近十亿元资金回流,应当冲抵其在任时的借款,不能认定挪用8270万元公款未归还;姚某给自己的60万属于个人欠款利息,不构成受贿,姚某举报王军民时还欠其5000万元。王军民还表示舜天船业与明德重工的重组并不是自己私自决定的,自己向集团领导作了汇报,同时明德重工给舜天船舶造成的损失是后任领导的问题,并表示自己有自首情节。


曹春华辩称对外融资业务符合公司的利益,自己与王军民违规操作但主观上是为了公司赚钱;在借钱给明德重工的事情上,原判忽略了明德重工已经被舜天船舶所控制,资金浑然一体,明德重工方面有8亿的实物担保也一直有回款,没有给公司资金造成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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