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8.410, 0.31, 3.83%)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就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船务”)等相关方的船舶权属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一: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明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季风华
被告二: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
法定代表人:季风华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建造合同号为MD2010-09-08、MD2010-09-10的船舶分段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交付返还上述船舶分段;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8日,公司与明德重工、润德船务签订了两份《自卸/非自卸项目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代替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明德重工、润德船务作为共同卖方向ALGOMA CENTRAL CORPORATION出售两艘大湖型自卸船舶(即建造合同号为MD2010-09-08和MD2010-09-10项下船体号分别为MD156和MD158的两艘船)。协议同时对双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予以明确,即由公司解决船舶制造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承担船舶的设计、建造和技术、质量任务。另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完工交船收到全部款项止,该船舶及用于建造的所有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司积极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然而现对该两艘船舶分段所有权归属产生了争议,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违约拒绝依约交付返还船舶分段给公司。公司已多次与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