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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MO燃油消耗收集机制变更船旗或公司相关验证要求的通知

   2019-06-14 船海装备网4550
核心提示:根据IMO MARPOL Annex VI船舶燃油数据收集机制(IMO DCS)要求,所有50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自2019年1 月1日起收集船舶

根据IMO MARPOL Annex VI船舶燃油数据收集机制(IMO DCS)要求,所有50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自2019年1 月1日起收集船舶能耗数据,正常情形自2020年起每年3月31日前船舶应向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报告舶能耗数据。然而对于变更船旗和(或)管理公司情形,船舶应自变更完成之日或尽实际可能接近的日期将该日历年中原船旗和(或)原管理公司所对应时间段的合计数据向(原)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认可组织报告,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验证合格后将签发相应时间段的排放报告符合声明。


同时公司和船舶所有人还应注意各船旗国特殊要求,如:


中国:对于变更船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情形,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变更前的船舶能耗数据,详见附件1;


香港:对于变更船旗、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公司情形,应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报告变更前的船舶能耗数据,详见附件2;


帕劳:对于变更船旗、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公司情形,应自变更完成之日或尽实际可能接近的日期报告变更前的船舶能耗数据,详见附件3;


为避免给公司或船舶后续营运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建议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管理公司:


1、熟知、遵守并履行公约和船旗国要求;


2、2019年1月1日之后已发生过变更船旗、公司等情形的船舶,尽早向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报告对应时间段的船舶能耗数据;


3、对于涉及船舶所有人和(或)公司变更的情形,建议相关方在变更前通过协商、合同或协议等有效方式,使公司和船舶及时获得变更前的船舶排放报告和相应的符合声明。


4、变更船旗、公司等情形一般由原船舶所有人或管理公司向公司所在地CCS分社或办事处提交排放报告验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时间段完整的能耗数据和抽样航次的相关法定日志、BDN、油类记录薄等支持性材料。


特殊情况如原船舶所有人或管理公司已注销或失去管理能力、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以新船舶所有人或新管理公司向公司所在地CCS 分社或办事处提交申请和相关文件。


 
标签: IMO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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