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ST安通发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称,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或“被告”)于近日收到厦门海事法院送达的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闽 72 民初 329 号和(2019)闽 72 民初 330 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立案材料等。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船厂”)与安盛船务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租赁”,第三人)以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一)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称其与本案被告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分别签订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AS2016-XSI422I、AS2016-XSI422J 的《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分别约定由船厂建造合同价格为 RMB128,800,000元的 40300 吨集装箱船一艘,船体编号为 XSI422I (下称"I 号船")和建造合同价格为RMB128,800.000 元的 40300 吨集装箱船一艘,船体编号为 XSI422J (下称“J 号船”)。
2016 年 11 月 20 日,双方分别签订了编号为 AS2016-XSI422I-BC001、AS2016-XSI422J-BC001 补充协议一。2017 年 6 月 20 日,双方分别签订了编号为AS2016-XSI422I-BC002、AS2016-XSI422J-BC002 补充协议二。其中补充协议二第三、四条约定将合同总价变更为 RMB139,000,000 元,并将合同建造进度款从分 5 期支付变更为分 6 期支付。
2018 年 5 月 16 日,被告为筹措资金以融资租赁的形式,作为承租人与出卖人船厂以及第三人民生租赁分别签署了合同编号为MSFL-2018-0072-C-Z-001-ZR 和 MSFL-2018-0073-C-Z-001-ZR 的《〈船舶建造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下称"三方协议")。基于该三方协议,三方同意将建造合同项下被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民生租赁。被告已经支付给船厂的合同第一、二期建造进度款视同是民生租赁支付,并由民生租赁支付剩余的第三至六期建造进度款项。
而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并根据三方协议第 4.8 条,向民生租赁提供受益人为民生租赁的第三期预付款保函、2018 年 2 月 5 日中国船级社签发的开工证明文件、第三期付款通知书原件、受益人为民生租赁的第一、二期预付款保函以及第一二期建造进度款付款凭证。民生租赁应当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前和 2019年 1 月 7 日支付第三期建造进度款。
由于被告及民生租赁经多次催促仍未能付款,2018 年 11 月 21 日和 2019 年2 月 25 日原告依据建造合同第 11 章 3(b)条的约定发函给被告及民生租赁解除建造合同。2019 年 4 月 30 日,民生租赁通过邮件通知船厂,其与被告的编号为MSFL-2018-0072-C-Z-001、MSFL-2018-0073-C-Z-001《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协议解除,并根据三方协议第 4.12 条终止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第 4.12 条,民生租赁终止三方协议后,建造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自动回转至被告。
为履行涉案的建造合同,原告分别定制了船舶建造所需的各项设备和材料,且实际开始建造,产生了大量的劳务费、设计费和检验费等费用,已签订的合同金额初步核算,根据设备生产情况及残值等,预估损失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16,432.40 万元。由于延迟支付第三期建造款所产生的违约损失人民币377,013.70 元(其中:I 号船从第三期建造款到期日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算至解约之日 2018 年 11 月 21 日止,计 61 天,违约损失人民币 209,071.23 元;J 号船从第三期建造款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7 日起算至解约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止,计 49 天,违约损失人民币 167,942.47 元)。
原告为维护其所诉求的权益不受侵害,特诉之人民法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赔偿编号为 AS2016-XSI422I 的《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下的成本及费用损失暂计人民币 6,865.2 万元,及该损失从解除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 1,423,635.58 元(截止 2019 年 5 月 14 日,暂计 174 天,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和迟延付款违约损失人民币 209,071.23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赔偿编号为 AS2016-XSI422J 的《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下的成本及费用损失暂计人民币 2,702 万元,及该损失从解除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 251,174.96 元(截止 2019 年 5 月 14 日,暂计 78 天,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4.35%计算)和迟延付款违约损失人民币 167,942.47 元;
3、判令上述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