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资料显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6月28日公布了对天津港原董事长于汝民的起诉书。起诉书中显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汝民,在2001年-2015年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1287.872737万元;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上图:于汝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应该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于汝民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文件截图
公开资料显示,于汝民曾在2000年-2013年期间先后担任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正局级)、天津港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事长;天津市委滨海新区工委副书记,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并于2013年退休。
退休近4年后,2017年05月21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天津市纪委对于汝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出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设款物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截图
天津市纪委当时查明,于汝民在担任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局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及退休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拉帮结派、培植形成“秘书圈”,理想信念丧失,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提拔、调整干部,并收受对方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涉嫌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