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天海防务发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公告称,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2018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仲裁通知暨不动产被权利限制的公告》、《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为 2018-126、2018-131。
2019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9)沪贸仲字第 09565 号],现将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 120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楠
(四)本次仲裁的主要事实
(五)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以上(四)、(五)项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2018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仲裁通知暨不动产被权利限制的公告》、《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为 2018-126、2018-131。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第三期价款人民币 2.61 亿元;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迟延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 2.61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5%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其因提起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900,0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以及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261,000 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791,479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1,791,47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