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5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9〕0125号。漳州神舟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9〕0125号
当事人:漳州神舟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辉煌,企业编码:3506946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279016785。
地址:漳浦县赤湖镇亭里村。
2018年12月17日,当事人委托运发(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保险片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88837。分9项申报,申报总价合计:9898美元,经查验、理货及商检鉴定,另有201千克废旧衣物布条未申报,商编应归入6310900090,上述未申报的201千克废旧衣物布条为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当事人进口上述201千克废旧衣物布条未申报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清单、发票、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理货报告、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