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18日,山东省荣成市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向荣成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申请使用海域,为建造2条承重3000吨级的坞台滑道而申请填海6000平方米。2000年12月15日,荣成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经初审同意。2001年3月5日,荣成海达公司又申请将填海面积扩大到18700平方米,2001年3月14日,荣成市计委批复海达公司同意填海面积18700平方米。而该填海申请未取得具有审批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2001年3月,海达公司自行填海。海域法颁布后,海达公司亦没有按照山东省海洋局与渔业厅的公告要求补办用海手续。2003年6月4日,山东省海监总队发现海达公司非法用海行为后,将该案移送国家海洋局。
2003年8月18日,国家海洋局经实地测量,认定海达公司非法用海57.02亩,据此,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第12号处罚决定,责令海达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根据占用海域的时间、面积等对其处以人民币51.318万元罚款。海达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国家海洋局对海达公司作出的第12号处罚决定。海达公司提出上诉。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庭审合议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背景
由于海域自然属性的改变很难予以恢复,所以国家对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依法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实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为,均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海洋局曾在全国范围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发现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中,最主要的是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其中主要是非法渔业用海和非法围海造地用海。山东荣成市海达造船公司填海案即为该局在2003年查处的10个“全国重大违法用海案件”。
影响与意义
这起行政案件因为涉及国家的海域监管问题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海洋局首次成为不服违法用海行政处罚案的被告。在此案中,北京一中院通过庭审质证得出国家海洋技术中心资质证书仍然有效的结论,促进了国家测绘法的完善,推动了国家测绘部门对测绘资质的管理。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也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