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讯,船舶进入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后,废气中的燃油含硫量应不超过0.5%,一货轮排污量竟达1.53%,因严重超标日前被罚3.3万元,接青岛市首张船舶大气污染罚单。
8月19日,青岛市生态环保局发布首起船舶大气污染处罚典型案件。5月29日上午,青岛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港某货轮进行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时,通过燃油快检设备检测发现该轮进入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后所用燃油含硫量为1.54%,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轮重油日用柜的燃油进行取样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为1.53%,严重超出排放控制区燃油硫含量为0.5%的排放标准,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青岛海事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来,青岛市查处的首起船舶大气污染处罚典型案件。
据了解,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交通运输部在2016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的基础上,印发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的船用燃油,青岛附近海域全面纳入船舶排放控制管理。
《方案》同时对进出船舶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氮氧化物排放、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使用、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均提出了标准。
据测算,2019年青岛海域纳入排放控制区后,将大幅减少船舶硫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产生很大的环境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将由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