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以下称《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从以前的八章58条,精简到七章37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在船舶安全自查、动态监控、车辆装载等方面,对滚装船舶及其经营人和管理人提出了具体要求。具体内容都有些什么变化呢?就跟着小编继续往下看吧。
本次新规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是在安全自查清单签署、核定抗风等级、车辆装载安全状况检查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二是加强了对滚装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航行、停泊、作业动态等;三是加强了对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的安全监管。
(二)进一步优化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取消了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主动获取的信息的备案要求;二是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好衔接,不再重复规定已有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和乘客管理制度。
修订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规定》第一章总则部分,从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8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称《17年修正案》)的4条规定,精简到3条。
新增要点
1 第一条引入该部令的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第三条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
《规定》的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是《17年修正案》的第三章。本章从以前的14条规定精简到10条。《规定》删除了“滚装船舶检验”这一章,将《17年修正案》的这章内容部分并入到“滚装船舶、船员”这一章。
新增要点
1 滚装船舶检验重点。第四条规定强调客滚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注重测定或者核定以下要点:(1)水密-滚装船舶船舷、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2)强度-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3)消防&电路-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4)绑扎系固-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5)手册-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6)救生&应急-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2 危险货物。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 船员操作。在《规定》第十三条中强调了船员需要熟悉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安全管理制度;(2)职责范围内安全操作程序;(3)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
4 船舶开航前自查。《规定》第五条确定了开航前检查项目,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删除要点
1《规定》在“滚装船舶、船员”章节中删除了通用条款,例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17年修正案》第十七条安全管理体系内容,以及第二十九条滚装船员资质要求)。删除这些通用条款,并不是说船员不用满足相关要求,而是需要根据安全管理体系和船员发证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2 取消了原有规定的《船长开航前声明》。
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规定》第三章“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是《17年修正案》中的第二章,本章从以前的12条,精简到现在的7条。
《规定》督促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滚装船舶提高安全意识,遵守《规定》各项要求,健全响应的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各项记录,定期开展演练,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增要点
1 加强抗风等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国籍滚装客船应当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定船舶抗风等级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明确。船舶开航前或者拟航经水域风力超过抗风等级的,不得开航或者航经该水域。(第六章对违反该规定新增了处罚要求哦!)
2 加强动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中国籍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滚装客船的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
3 规范应急演练和培训。《规定》第二十条做出了修改,要求按照国际条约或者船舶检验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应急演练与培训。取消原来的“滚装客船每月不得少于2次,滚装货船不得少于1次”应急演习的要求。
第四章 车辆、货物和乘客
《规定》第四章“车辆、货物和乘客”是《17年修正案》中的第五章,本章从以前的7条,精简到现在的6条。与《17年修正案》相比,《规定》强调了对搭乘滚装船舶车辆、货物和乘客的管理。
新增要点
1 第二十一条规定,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在港口接受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车辆,不得允许其上船。中国籍滚装船舶应当指定专人对车辆装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应当随船留存至少1个月。
2 第二十五条,对于船舶航行期间司机和乘客的管理,对旅客列车、救护车、押运车、冷藏车、活鲜运输车辆等特殊车辆不做要求。但是在第二十六条对旅客列车做出了特殊要求。
3 第二十六条规定,搭载旅客列车的滚装船舶应当加强旅客列车在船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定旅客应急撤离程序,并及时告知旅客列车经营人。发生紧急情况的,滚装船舶应当按照应急撤离程序组织旅客安全撤离。旅客列车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是《17年修正案》中的第六章,本章从以前的7条,精简到现在的4条。对滚装船舶的检查周期进行了修改,具体见《规定》第二十七条。
新增要点
1 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第二十七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规定,对滚装船舶实施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选船标准选择实施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的滚装船舶。其中,短途固定航线的滚装客船现场监督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2 需要立即纠正或者开航前纠正的情况。第二十八条规定:(1)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的;(2)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载客或者载货要求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是《17年修正案》中的第七章,本章从以前的4条,增加到现在的5条。其中对法律责任做出了细化,例如在处罚搭乘车辆时,进行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分类。另外,对在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情况下继续航行的滚装客船新增罚则。
新增要点
1 罚则细化。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滚装客船超额出售客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车辆搭乘滚装船舶不如实提供车辆、货物信息或者不听从港口经营人、滚装船舶指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抗风等级新增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滚装客船在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情况下,仍然开航或者航经该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