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况
某日约1200时,某外籍散货船“M”轮在老铁山水道警戒区航行时与正在从事拖网捕鱼作业的渔船“Y”轮渔网发生剐蹭,“M”轮的船体拖拽渔船“Y”轮渔网致其倾覆,事故造成渔船“Y”轮沉没,3名渔船船员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人民币,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M”轮)
2、事故回放
事发当日1006时左右,“M”轮满载进入老铁山水道VTS报告线。约1129时,“M”轮三副驾驶船舶,驶入老铁山水道警戒区,航向300°,航速约12.1节。
此时,渔船“Y”轮正在警戒区内拖网捕鱼,航向自南向北,航速约2.7节,拖网长度约400米。
1150时,“M”轮三副发现包括渔船“Y”轮在内的三条渔船位于其左舷舷角约20°,距离约1.6海里,且存在碰撞危险,遂命令值班水手改用手动操舵。
1152时,三副判断渔船“Y”轮正在拖网捕鱼,并有抢过船头的态势,同时发现本船右前方和左前方还有其他渔船,并存在碰撞危险,“M”轮三副下令开始向左转向避让。
1159时,“M”轮船艏向251°,航速11.1节,渔船“Y”轮过其右正横,距离约0.1海里。“M”轮三副认为已经安全避让渔船,未核查避让行动的有效性。
1200时左右,“M”轮尾部刮住渔船“Y”轮的渔网,并拖拽渔船“Y”轮致其倾覆,4名渔民落水,后1人被救起,3人失踪。
3、事故解析
作为渤海湾咽喉要道的老铁山水道,有着航路狭窄、商船通航密度大、通航环境复杂的特点,同时大量渔船习惯在附近水域捕鱼作业,增加了商渔船碰撞的风险。特别是在老铁山水道定线制警戒区内,往来渤海湾内港口的商船在此汇集、分流,通航环境更加复杂,商船与商船、商船与渔船的碰撞事故多发。
为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辽宁海事局发布实施了《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实施细则》,要求在此水域航行的船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并对了望和航速提出了专门要求。然而,“M”轮船长和船舶管理公司对此实施细则并不知悉,船长亦对水道内航行的风险认识不足,未到驾驶台亲自指挥,只安排经验不足的三副独自处理复杂的通航局面。而三副在驾驶船舶过程中出现了未采取安全航速、避让幅度不足等一系列失误,终酿成悲剧。
4、安全提示
1.航运公司应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强化船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力度,提高值班驾驶员对于避碰规则的掌握和理解,特别要加强驾驶员在特殊水域和特殊环境下的安全意识,有效降低碰撞风险。
2.航运公司应提高对安全信息的重视程度。做好包括特殊水域航行要求在内的安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强化对船舶安全工作的指导,要求船舶在通过特殊水域时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3.渔船作业应尽量远离商船通航密集水域。渔船如确实需要在相关水域进行作业,应加强了望,并正确显示号灯号型,积极利用各种航行辅助设备(如AIS、VHF等)降低碰撞风险。
《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老铁山水道船舶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实施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船舶报告制的公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老铁山水道航行和作业的300总吨以上、除军事船舶以外的一切船舶。
第三条 除渔业船舶、游艇和构造简单的木质船外,船舶在老铁山水道航行和作业应满足:
(一)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并另有不少于1名的值班船员,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的了望。
(二)在能见度不良时,驾驶台除船长外应有不少于2名的值班船员;船舶应当备车,并派人了头。
在任何情况下,渔业船舶、游艇和构造简单的木质船应遵守有关规定,满足船舶配员和值班要求,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第四条 船舶不得锚泊,紧急情况确需锚泊的应报告主管机关。
第五条 船舶在追越时,应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并与之保持足够的横距。
第六条 船舶在驶进老铁山水道前,应对所有的助航仪器进行检查,确保工作正常。
第七条 船舶应最有效的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本船及他船所驶的航向、航速进行核对,提前采取避让行动。
船舶进行避让时,应充分注意当时可航水域环境的影响,在注意运用航向避让的同时,应充分考虑航速避让的手段和措施。
第八条 船舶应考虑能见度情况、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天气海况等因素,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警戒区和警戒区附近航行时,应谨慎驾驶。
第九条 船舶违反本细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船舶应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关于实施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船舶报告制的公告》等其他安全航行规定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印发〈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海通航〔2011〕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