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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彦明:放宽航企审批和限制的思考

   2016-02-03 航运交易公报船海装备网6660
核心提示:  日前交通运输部宣布将开展《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前期研究。全国政协委员、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董事局主席高彦明对此提出了自己的
  日前交通运输部宣布将开展《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前期研究。全国政协委员、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董事局主席高彦明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在中国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及相关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管理、海运货物装卸仓储、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国际海运辅助业而言,虽然冠以“国际”二字,但经营范围、融资、场所、人员等都在中国境内,且部分国际海运辅助业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政府应对这类真正承担安全管理职责、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企业进行审批,严格市场准入。但对于在国际市场上从事航运和船舶管理的纯国际化经营的航运企业,建议政府应考虑放宽限制。
  放宽审批限制理由
  一是国际航运业务以国际市场为营运舞台,是一个古老而高度开放的产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世界各国鲜有限制本国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
  但《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对设立国际航运企业需要前置审批和较严格的资质条件,带有计划经济时期色彩,严重影响了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
  中资拥有的船舶数量排名世界第三,但90%以上的外贸船舶悬挂方便旗,这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对中国不利,与中国的航运大国地位极不相符。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目前沿袭的航运管理体制严重脱离实际,与建设海运强国的国家战略不适应。
  二是《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经营国际航运业务的企业,应当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拥有中国籍船舶。
  国际海运业是举世公认最具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的行业,是深受政治、经济、军事、自然等各种变幻莫测因素影响的行业,极易产生(实质上是频繁产生)各类商业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当事方就可在世界各地扣押该企业名下的船舶。
  为避免船舶被扣的风险,几百年来普遍的做法是:母公司(即对外经营企业)名下不直接注册和拥有船舶,而将船舶注册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单船公司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母公司发生商业纠纷,不会影响单船公司船舶正常运营;单船公司有纠纷,不会影响到其他单船公司船舶的营运。
  但是《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所有国际航运企业名下必须注册有挂国旗的船舶,这就违背了国际海运行业的游戏规则,使中国企业和其拥有的船舶暴露在极大的市场风险中,只要有纠纷,即便是受害方,中国的船舶都可能随时在世界各地被扣,使中国企业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并给国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是国际航运业是周期性极强的行业,无论设立企业还是注册船舶都要抢抓机遇快速高效。在海外,设立国际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注册)只需登记备案,通常一周就可办好。
  由于中国海运制度与国际规则不融合,有诸多无法适应国际航运市场特点的限制,造成设立国际航运企业和船舶注册要经过很长时间和繁琐的手续(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时间)。所以在中国设立国际航运企业,无论对外资还是对内资来讲都没有吸引力,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很少有国际航运企业进驻就是明显的例子。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反复强调要“简政放权”,努力简化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监管程序,为中国企业创造更国际化和更宽松的营商环境。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实现中国海运强国发展战略,促进中国国际航运业务与国际接轨,充分保护中国航运企业的利益,提高中国航运企业的竞争力也是题中应有之意,建议尽快考虑修改《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
  海运条例修改建议
  一是为适应国际航运市场快速高效的需要,对于设立国际航运企业,无论是用于实际经营还是用于船舶注册,均应取消目前的审批制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对于成立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也应取消目前的审批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
  二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航运企业,取消其名下必须拥有悬挂国旗的船舶的规定。
  三是为最大限度保护中国众多国际航运企业的利益,提高经营的安全性和竞争力,并鼓励中国船舶悬挂国旗,应尽快在中国实行单船公司制,即“一公司一船”制,与国际接轨。只要该船从事外贸运输,就应无条件免征船舶进口税,取消目前对外贸船舶在中国注册悬挂国旗所有不合理的限制和规定。
  放宽不存在“副作用”
  一是取消放宽国际航运企业审批问题。
  海运业的高风险不会因审批而消失,风险始终存在。如果程序太复杂,中资就会选择在海外成立企业,造成大量中国航运企业和船舶外流。
  实际上在航运实践中,航运业的风险控制目前已经很成熟,有海事部门和船级社这样的专职部门负责对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行审核和跟踪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停止其经营资质。即便航运企业和船舶在海外注册也要接受海事部门和船级社的安全监控管理。故国家对国际航运企业实行备案制不存在对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不严的问题。
  二是国家主管部门认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航运企业名下如果没有船舶,就会影响中国悬挂国旗的船舶数量。
  事实上这样做,不仅挂国旗的船舶会越来越少,而且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少。如果国家允许母公司名下不用注册船舶,而允许用单船公司注册国旗船,并取消不合理的年限限制与税费等,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船舶悬挂国旗。
  笔者从事航运工作35年(自1990年以后在海外工作26年),经过长期实践和对比,深深体验到《国际海运条例》与建设海运强国战略的不适应和严重脱节。中国90%以上的外贸船舶均悬挂方便旗,绝大多数航运企业都选择在海外注册。
  另外,全世界99%以上的国际航运企业都没有经过审批,运营都很正常,为什么中国国际航运企业在成立之初就一定要经过审批呢?
  中国一方面希望成为海运强国,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又存在着不利于发展的束缚,致使实现海运强国战略步履蹒跚。
  当前中国连企业上市这样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都已与国际接轨实行注册制,设立航运企业(包括船舶管理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以及实行单船公司制和鼓励在单船公司下的船舶悬挂国旗等措施应予以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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