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农业农村部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相关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8日。新的渔业法将为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现代渔业强国建设提供根本制度遵循。
修订工作历时多年
渔业法是指导我国渔业生产活动的一部行业根本大法。现行渔业法于1986年1月颁布,1986年7月施行,对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年代久远,渔业法已严重滞后于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亟需全面修改完善。当前,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电毒炸鱼等违法违规捕捞现象突出,我国近海渔业资源衰退,需进一步完善渔船、渔获物等捕捞管理制度。涉外渔业事件频发,需加强远洋渔业管理。渔船倾覆、碰撞等安全生产事故高发,需要完善渔船安全、通信、定位、防污染设施和渔业船员配置、安全生产保险等规定。
及时修改渔业法对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治理,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举措。因此,渔业法修改工作自2013年启动,并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立法规划。
修订内容与渔业装备相关
渔业法草案中修改的多项主要内容与渔业装备相关。关于控制捕捞强度,草案将取得船网工具指标作为办理船舶建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并办理捕捞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从生产要素投入总量控制上对捕捞业进行规范。
远洋渔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之一,是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国相继批准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在国际渔业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重要变化。草案根据我国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将远洋渔业管理核心制度写入渔业法。
捕捞业属于安全生产高风险行业。每年我国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较高。渔业法草案着力把好渔船“安全关”,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对船舶适航性能、安全通导、船位监测、消防救生及防污染设备配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渔业法草案对造船环节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应取得船网工具指标但实际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建造渔船的情形,对提供场地、设施或实施建造、更新改造的造船企业或个人,责令停止建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鼓励科技创新和发展新业态
科技创新是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渔业法草案明确,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保障渔业安全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渔业法草案分别就休闲渔业和海洋牧场设置了新增法条。该草案提出,国家鼓励发展休闲渔业。休闲渔业的经营人应当满足本法、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要求。在公共水域、滩涂进行休闲渔业活动的,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不得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休闲渔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海洋牧场也将被首次写入渔业法。该草案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海洋牧场,突出海洋牧场的资源环境养护功能,要求在建设中采取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及海草床等措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