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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2019-10-23 中国船舶4710
核心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仲裁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外高桥(18.120, -0.11, -0.60%)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造船”)下属的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海工”)为被申请方。

●涉案金额:2艘PSV船(平台辅助船)的预付款合计约555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外高桥海工有权保留造船合同下的预付款,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4653.93万元人民币(最终以经审计的金额为准)。

一、本次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外高桥造船下属的外高桥海工于2013年12月与新加坡PacificCrestPte.Ltd公司就新造2艘PX121H型PSV(平台辅助船)签订了两份造船合同,船号分别为H1350和H1351。2014年5月8日,建造合同的船东方由新加坡PacificCrestPte.Ltd变更为新加坡CAOFFSHOREINVESTMENTINC.公司。2016年11月18日,外高桥造船及外高桥海工收到仲裁通知,船东方新加坡CAOFFSHOREINVESTMENTINC.公司对本项目2艘船(即H1350和H1351)分别以超过合同弃船期为由在香港提起了仲裁,涉及该2艘船的预付款合计约555万美元。

收到仲裁通知后,外高桥造船及外高桥海工积极应对,授权其代理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通知答复和反诉:1、指出船东取消H1350船造船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有关规定,要求船东承担由此导致外高桥海工的相应损失;2、要求船东支付H1351船造船合同的第三期合同款,并承担造成外高桥海工的相关损失。

关于本案件纠纷具体原因和仲裁提起过程,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9日披露《关于所属企业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16-38号),并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之“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中及时进行了完整地披露。

二、本次仲裁案件结果情况

日前,公司接外高桥造船函告,外高桥海工与船东纠纷仲裁案件已终结,情况如下:

仲裁庭对H1350船作出裁决,外高桥海工需返还船东H1350船预付款277.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船东方的仲裁费用;对H1351船作出裁决:驳回船东H1351船仲裁请求,外高桥海工有权保留H1351船277.5万美元预付款,并且船东应另外赔偿外高桥海工相关损失45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合同纠纷及仲裁事宜,本公司高度重视,要求外高桥造船及外高桥海工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主张合法权益,保护股东利益。

本次仲裁裁决总体上支持了外高桥海工的主张,有利于外高桥造船和外高桥海工日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外高桥海工有权保留造船合同下的预付款,并可进一步向船东追索相关费用,充分维护了本公司及外高桥造船的合法权益,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4653.93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额以2019年年度审计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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