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布一起一船两抵纠纷案例。
位于浙江省长涂镇的某船厂因资金紧张,与浙江某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以人民币1.2亿元的价格向某船厂购买造船设备等租赁物后再回租给某船厂使用,某船厂应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登记在某船厂名下的在建大型集装箱船“XXX0236”轮抵押给租赁公司,该轮在浙江海事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担保金额1.2亿元。但自2018年10月以来,某船厂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同时又有多起已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卷入多宗重大被诉案件。
2019年3月底,租赁公司发现上述抵押船舶“XXX0236”轮竟然在未被注销中国船籍、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又在利比里亚被登记为新船名“地中海·XXX”,登记所有人为某利比里亚公司,并已另行抵押、出租给他人。因两船的IMO号相同,所以“XXX0236”轮与“地中海·XXX”轮实系同一条船,而更严重的是,该轮已擅自出厂离开中国海域,由国外某航运公司经营集装箱班轮运输,抵押权人租赁公司已完全失去对该轮的控制。
2019年3月底,租赁公司先向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海事法庭递交了诉前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某船厂的银行账户。宁波海事法院立即受理申请,经审查后冻结了某船厂银行账户存款12500万元或1870万美元。
IMO号: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规定的劳氏船舶登记号,通过IMO注册的国际海船都有IMO号,相当于一个国际通用的船舶身份证号,终生不会改变。IMO是唯一的,除非船舶进船厂拆船才会注销。船旗、呼号、船名均可以改,但IMO号不会变。
一船两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属于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该案中租赁公司享有“XXX0236”的在建船舶抵押权,同时,由于层层复杂的关系,该船跨国更名后登记在某航运利比里亚公司名下,另行抵押给国外的金融机构,故此,一艘船上存在两个抵押权。租赁公司对该船的在先抵押权经过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涉事集装箱船首航回中国上海洋山集装箱码头装货时被扣押,该船所有的某航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供了1862万美元现金担保,船舶解扣。
经查,该船在国内以在建船舶由造船人某船厂抵押给租赁公司;建造完毕后某船厂将其出售给挪威的S公司,后又出售给位于英属根西岛的C公司(同时为光船承租人),在利比里亚重新取得另一个船名,登记在某利比里亚公司名下,后出租给瑞士的某航运公司经营集装箱班轮运输,还另行抵押给国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经法院调解,多方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24800783元及罚息(附条件免除),从某航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供的1862万美元现金担保中支付(该款由上海海事法院移送宁波海事法院),但该款实际由S公司向某航运公司提供。多余款项退还某航运公司,租赁公司收款后注销国内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等等。
6月15日下午,所有协议各方约定在中国与欧洲同步签约,涉及欧洲各方(被告某利比里亚公司、某航运公司)的协议在意大利签字,国内的四方(租赁公司、某船厂、S公司、C公司)协议签字仪式则在宁波海事法院同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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