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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地方海事局41.8米海事趸船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2019-12-25 船海装备网船海装备网4210
核心提示:质疑答复供应商:(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47号“鑫禧集团”,邮编:614001,联系人:雷明望,联

质疑答复

供应商:(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47号“鑫禧集团”,邮编:614001,联系人:雷明望,联系电话:13350505555   13350508888)

法定人代表:雷明望;

被质疑人:(四川德润宏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航天路181号附5(吉祥家具楼上三楼)、邮政编码:615000、赵先生、联系电话:15183429983)

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认为“凉山州地方海事局41.8米海事趸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202019000507号”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该公司的书面质疑,依法予以受理。

询问/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未提供完整详尽的项目图纸和详细完整的造价预算项目清单;也未明确标明哪些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在进行造价预算和分项报价以及技术响应和技术部分评分时, 精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例如: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等…..很难精准响应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中的“技术指标”、“质量控制措施”等,从而影响评标和中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特别是在评分细则中“评分因素”的“技术指标20%”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响应得分规则入下:本项目技术参数的数量共250项,每项分值0.08分,投标人全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得20分,每一项有负偏离扣0.08分。”试问:没有完整详尽的项目图纸和详细完整的造价预算项目清单,投标人怎么知道有250项技术参数呢?又该如何响应得分呢?

并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却未明确标明哪些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根本无法准确响应,就可能再次出现本项目第一次采购所有合格供应商被废标导致采购流标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现处于“财政投诉处理阶段”)。所以,《招标文件》未提供完善的项目报价预算清单,也未明确标明哪些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直接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和本项目评标、中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所以,《招标文件》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提出不合理的评分因素,导致评标和中标的有失公开公平公正,违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第十二条;

经审查一:

我公司2019年12月03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已将完整详尽的项目图纸(设计图纸)上传。(附更正公告链接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hiji_gzgg/2c9240b46ec85c61016ec9ee94e502cc.html)

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参数要求及项目清单技术条款汇总共计250项。

根据财库[2019]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本次项目采购内容不涉及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且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 须知一、投标人须知附表6、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3、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中明确描述“若投标人所提供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贵公司若提供的产品为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明材料。

此项询问/质疑事项不成立。

询问/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要求有“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未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和评标的价格分值的扣减优势,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评标结果。而小微企业的认定,是由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经信局”依据相关国家政策评估的,是要出具“中小企业证明”的。因此,招标文件依法应当要求“承诺自己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且原件备查。一是杜绝虚假承诺。二是杜绝“因小微企业资格问题”引起的质疑和投诉。提高采购效率,减低不必要的项目采购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三是减小评标专家的“判断失误率”。四是体现本项目招标和评标的透明化及公开公平公正。

经审查二: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我公司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体现有《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格式2-12)。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

此项询问/质疑事项不成立。

询问/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的“履约能力12%”3、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一级IV及以上钢制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资质及得3分;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主管部门在对船舶生产企业的建造资质进行评审时,需要评估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条件。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一级IV及以上钢制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资质的造船企业。但以此项作为加分项,不合法。

法律依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现将评分细则履约能力中“3、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一级Ⅳ及以上钢制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资质得3分;”删除。

此项询问/质疑事项成立。

询问/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的“履约能力12%”4、在船体、轮机、电气和化工材料方面分别有1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个1分,最高得5分,相同专业不重复得分。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一、相关钢制船舶专业的工程师分为船体、轮机电气,而化工材料方面与钢制船舶专业毫无关联,也没有依法作为主管部门评审钢制船舶生产资质的技术人员要求。因此,用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作为评分要求,不合理不合法。二、总共要求了四个专业,每个工程师得1分,最高得5分,相同专业不重复得分,那么四个专业只能得4分,剩下1分如何呢?逻辑不通的评分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法律依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四:

1、根据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第四部分主要配置清单”,涉及到产品技术质量及服务相关的除锈油漆、装饰等方面与化工材料专业相关,涉及到船体、轮机、电气方面也和产品技术质量及服务要求相关。该条件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及服务直接相关,设置合理。

2、现将评分细则履约能力中“4、在船体、轮机、电气和化工材料方面分别有1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个1分,最高得5分,相同专业不重复得分。”更改为“4、在船体、轮机、电气和化工材料方面分别有1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个1分,最高得4分,相同专业不重复得分。”

此项询问/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询问/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的“类似业绩8%”:2016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

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及中标公告网上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合理

事实依据:“四川政府采购网”2018年7月5日变更、启用了新的网址,之前的中标信息根本无法查询。因此“提供中标公告网上截图”的得分要求,不合理。

经审查五:

“中标公告网上截图”非特定指的“四川政府采购网”,且“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信息不存在2018年7月5日前无法查询的情形,为保证投标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故要求投标人提供公告截图是合理的。

此项询问/质疑事项不成立。

询问/质疑事项六:《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不合理。

事实依据:因为凉山州地区特殊,水域条件通航有限。若不明确交货地点,投标供应商无法知晓履约交付的难易程度和建造、运输等成本,很难准确响应《招标文件》,影响评标和中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经审查六:

我公司与采购人核实后,本项目交货地点明确为“雷波县溪洛渡库区”。

此项询问/质疑事项成立。

综上,我方认为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因认为“凉山州地方海事局41.8米海事趸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202019000507号”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所提的质疑事项部分属实,质疑有效;

我公司与采购人确认调整修改内容后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的更正公告。

询问质疑供应商对本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德润宏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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