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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造成船舶建造工期延误,在英国法的造船合同下,建造方如何保护自己?

   2020-02-06 毛飞船海装备网3480
核心提示:随着新型肺炎疫情的发展,不少省份,包括一些造船大省,都发出了春节后延迟复工的通知,一些建造方将不得不推迟复工,而这将势必

随着新型肺炎疫情的发展,不少省份,包括一些造船大省,都发出了春节后延迟复工的通知,一些建造方将不得不推迟复工,而这将势必影响造船的工期。在此情况下,建造方该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各方要采取哪些行为来履约,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绝大部分的造船合同都是在某一标准的造船合同格式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修改而达成的。由于SAJ Form是最广泛地被适用的格式,所以,本文基于 SAJ Form (2003年版)为大家做英国法下的分析。(



(一)  疫情造成的建造延误的性质和后果


根据SAJ Form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船舶的建造由于瘟疫或广泛传播的传染病(plague or epidemics)等原因导致延误,交船期应该顺延,顺延的时间应不超过所有延误时间的总和。此次的疫情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国际关注的紧急公共卫生事件”,可以被认定为是“epidemic”(广泛传播的传染病)。不仅如此,该条还规定,如果由于封堵(blockage)、政府干预(intervention of government authorities)、劳工短缺 (labour shortage)、交通延误 ( delay of transportation)、材料或设备的短缺或交货的延误或无法接受交货,如果建造方在订货时可以合理地预期该材料或设备可以被按时交货(shortage of materials or equipment, delay in delivery or inability to take delivery thereof, provided that such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at the time of ordering could reasonably be expected by the BUILDER to be delivered in time) ,或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了建造方的其它责任的履行延误,而其他责任的履行延误导致该船舶建造的延误(or due to delays in the BUILDER’S other commitments resulting from any such causes hereinabove described which in turn dela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VESSEL or the BUILDER’S performance under this Contract),或者是超出了建造方或其分包商及供应商的控制的原因,不管这些原因的性质是否被上述的措辞指出(or due to other causes or accidents beyond control of the BUILDER, its subcontractors or supplier of the nature whetheror not indicated by the foregoing words)等所造成的建造延误,不管这些原因是否在签订合同之时能被预见到, 交船期都可以得到不超过延误期的顺延。


以上提到的这些延误的原因,都有可能在这次疫情中碰到,所以,我在这里专门把它们列出来。第八条第一款中还规定了其他可以导致交船期顺延的原因,我就不在一一列出了。该条规定,这些造成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SAJ Form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本条第一款中列出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属于被许可的延误(permissible delays)。


(二)  建造方主张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eie


在英国法下,建造方负有举证义务来证明(1)不可抗力事件已经发生了;和(2)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了建造延误(即:因果关系)。据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证明以及复工时间延迟的证明。所以,对于疫情导致的复工延迟造成的建造延误,证明起来并不困难。


如果延误是由同时发生的多个事件造成的,其中一个事件是不可抗力事件,而其他是非不可抗力事件(如建造方的过失等),建造方是否可以主张相应的延期呢?这个问题没有非常明确的答案。有一个建筑方面的判例 (Henry Boot Contruction (U.K) Ltd v. Malmaison Hotel (Manchester) Ltd (1999)) 显示,这样的延误,建造方也可以主张相应的延期。但是,也有一个判例((Classic Maritime Inc v. Limbungan Makmur Sdn Bhd (2019)) 认为,在英国法下,如果不履行方要主张不可抗力的保护,他要证明,如果没有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可以被正常地履行。所以,如果船厂真的遇到这个问题的话,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形具体分析。


另外,英国法上还有一个适用于不可抗力条款原则,那就是:主张不可抗力保护的那一方要显示他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来避免不可抗力事件对履约造成的影响, 才能获得不可抗力条款的保护。这一点,建造方也要注意到并做到。


(三)  建造方的通知义务


根据SAJ Form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可以导致交船期顺延的事件发生了,建造方若要主张因为该事件而顺延交船期,其要在事件开始后7天内书面通知船东延误的原因和延误开始的时间。在事件结束后,建造方要在7天内书面通知船东延误结束的时间以及船期顺延的期间。如果买方在收到建造方的通知的7日内没有确认其已收到通知,买方应被视为放弃了对建造方提出的交船期顺延进行争议的权力。


如果建造方没有按上述的时间规定给船东发通知,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在SAJ Form 的合同下并不明确。我们有见过一些造船合同,把这个后果直接明确地规定出来的,但是,SAJ Form并没有对这个法律后果做任何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建造方没有及时地给船东通知,建造方仍然可以享受交船期的顺延,只是由于没有发通知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建造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学术界认为更正确的观点应该是:建造方如果没有及时地给买方发通知,建造方就丧失了获得交船期顺延的权利,因为建造方的限时通知义务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给买方一个立即进行调查并挑战建造方该主张(如需)的机会,而建造方不及时地履行通知义务,那么他就剥夺了买方的这个权利。


笔者强烈建议,建造方如果要主张交船期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获得顺延的话,在任何情况下,都及时地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买方通知,因为,如果不及时给通知,即使不会最终导致建造方丧失获得交船期顺延的权利,也很有可能会需要花费大量的律师费和精力和买方争议此事。


(四)  买方因为过分延误而终止合同的权利


SAJ Form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所有延误达到或超过了210天,买方有终止合同的权利。虽然,该条款没有明确地规定这个210天的延误必须是建造方已经主张交船期延期的那些延误,但是,判例(K/S Stasupply A/S v. Dae Dong Shpingbuilding Co., Ltd) 显示,这个210天的延误必须是建造方已经主张交船期延期的那些延误。也就是说,如果某些延误确实发生了,但是建造方决定不因为这些延误而主张交船期的顺延(即,建造方放弃了该权利),那么,这些延误的天数就不能算在这个210天之内。


因此,当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了建造延误时,建造方要根据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其是否要根据这些延误主张交船期的顺延,或是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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