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IMO发布通函件Circular Letter No.4204/Add.7——《新冠病毒(COVID-19)/关于不可预见的延迟交船的指南》,正式回应了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2届会议提交的《对SOLAS公约regulation II-1/3-10做出“不可预见的交船延误”统一解释的建议》提案。
通函内容
秘书长考虑到目前的状况是由于超出造船企业以及船东所能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的,希望成员国和国际组织能对通函中的指导意见以及附件中提到的相关说法在海安会的统一解释予以关注。
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福建海事局密切关注航运企业生产动态。二月以来,有船厂向福建海事局反映,疫情导致船厂出现大面积停工、推迟复工的情况。部分未按照“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建造、并计划在2020年7月1日前交船的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和油船,可能延误到7月1日以后交船,届时上述船舶都将出现无法满足SOLAS公约要求等一系列问题。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第87届会议上通过Res.MSC.290(87)修正案对SOLAS regulation II-1/3-10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适用船舶进行了修改,SOLAS公约Reg.II-1/3-10关于GBS适用船舶的规定:
“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2020年7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所有150米及以上船长的油船和货舱区域单甲板、有顶边舱和底边舱的散货船 ( 不包括矿砂船及兼装船 ),必须符合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
经过深入调查,福建海事局发现国内很多船厂都面临类似困境,为维护我国船厂、船东等相关利益方的权益,福建海事局立即投入到对相关公约和文件的研究工作中,尝试从IMO层面为企业争取到一些时间,减少因疫情对企业和业界造成的损失。
提案编写工作开始后,业界相关单位对该项举措普遍表示欢迎,并配合福建海事局掌握行业一线情况。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国际处、船检处的指导下起草形成了《关于对SOLAS公约regulation II-1/3-10做出“不可预见的交船延误”统一解释的建议》提案,建议将MSC.1/Circ.1247通函对特定背景下交船延误问题的解决方案扩展到GBS相关条款。
3月,经部海事局审查,福建海事局与工业信息部门作为共提方,向IMO海上安全委员会102届会议(MSC/102nd)提交了该提案并在4月3日得到IMO通函回复。
目前疫情已在全球大扩散(Pandemic),该提案引起了国际广泛关注和IMO高度重视,考虑到事态紧急且涉及范围广、影响大,4月3日IMO发布4204号通函,该通函指出当前疫情属于超出船厂和船东控制的不能预见的情形,希望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对IMO批准的有关文件予以关注,并据此解决不可预见的延迟交船问题。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形势下,该《指南》明确了有关延期交付船舶的规则适用性,对船厂和船东避免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履约风险有着重要意义,将有效避免因建造标准不符合新公约要求导致造船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