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重工”)下属控股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钢业公司”)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市中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20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临2019-006、临2020-003)。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破产清算进展
大船重工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大船钢业公司管理人转发的大连市中院《民事裁定书》,对经大船钢业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钢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根据《分配方案》,大船钢业公司可供向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69,993,807.64元(暂计至2020年4月14日),在对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优先分配后,普通债权可供分配的金额为117,594,642.26元。大船钢业公司的普通债权总计299,913,832.32元,清偿率为39.21%。根据《分配方案》,大船重工可获得分配的金额为4,817.81万元。截至目前,大船重工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分配完结后,大船钢业公司管理人将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已就大船重工对大船钢业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初步清算方案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并计入前期经营业绩,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202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本次大船钢业公司清算结果与前述测算结果基本一致,《分配方案》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