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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大洋造船有限公司年产24条船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公示

   2020-09-28 船海装备网5430
核心提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扬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87347677

通讯地址: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与二里桥路十字路口,广陵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生态环境局

邮编:225009

扬环审批〔2020〕06-37号

项目代码:2020-321002-37-03-649734

关于新大洋造船有限公司年产24条船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24条船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委托江苏科远环境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技术评估,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沈王村。项目总投资3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0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增加钢板预处理工艺(抛丸和喷漆);购置相应设备及废气处理设施;建设一座576平方米一般固废库;建设一座450平方米危险库;对分段涂装车间废气处理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安装天然气锅炉(冬季时分段涂装车间晾干工序使用);厂区雨污管网改造等。技改项目建成后产能和产品方案不变。根据你单位委托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根据《报告书》所列建设内容,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类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并达到要求。

2、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确保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不混入雨水管网,防止水污染;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李典镇污水管网,最终通过管道送六圩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

3、认真落实各项废气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颗粒物、甲苯、二甲苯、甲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VOCs排放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表面涂装及表5中标准;天然气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

4、合理布置各类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降噪、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规和规范要求。本项目废乳化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矿物油、漆渣、含油漆除锈粉尘、废包装桶、废催化剂、含油漆报纸、塑料袋和劳保用品、废铅酸蓄电池、船舶舱底含油废水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6、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7、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8、拟采取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同时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

1、水:排放量354444吨/年、化学需氧量≤15.648吨/年、氨氮≤1.833吨/年、总磷≤0.174吨/年、总氮≤8.42吨/年;

2、大气:颗粒物≤5.957吨/年、二氧化硫≤0.216吨/年、氮氧化物≤0.505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规范处置。

四、本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五、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扬州市广陵环境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管理。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七、本批复下达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本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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