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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持千万保单 理赔却遭拒

   2016-03-30 船海装备网3060
核心提示:  8级大风还是4级风?同一单位出具的两张气象证明在数据上大相径庭,而这恰恰是能否获得千万元理赔款的重要证据。为还原事件真

  8级大风还是4级风?同一单位出具的两张气象证明在数据上大相径庭,而这恰恰是能否获得千万元理赔款的重要证据。为还原事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上海海事法院法官不仅远赴事故发生地调取气象证明,还综合研判案情,在一次次的举证、质证中,不断向当事双方释明法律,分析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这起三年前的沉船事件引发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事故原因不明
  船东索赔请求遭拒
  2013年8月6日下午15时,大连市长海县葫芦岛以南海面12公里处,迷雾锁海,能见度不足百米。一艘名为“嘉诚99”的拉煤船载运五千多吨焦煤从辽宁丹东港驶往山东潍坊港途中,所载货物全部沉没。13名船员被前来营救的海警救起,未发生人员伤亡。
  辽宁海事局出具沉没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了几种可能性:一是局部不稳定天气; 二是船舶货舱或压载舱不明原因持续大量进水,不排除该轮船体结构、强度等方面存在潜在缺陷,导致船体破损进水的可能。
  而根据“嘉诚99”轮航海日志记载,2013年8月6日15:30时风力4级,16:30时风力达到了8级。是否因大风天气使船舶遭受持续横向倾覆力矩作用,并最终造成船舶倾覆呢?
  船舶所有人嘉诚海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根据嘉诚海运与保险公司的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投保单及保险单记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全损免赔额为20%。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记载:本保险承保8级以上(含8级)大风、洪水……等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嘉诚海运认为,“嘉诚99”轮在运输途中遭遇强风导致船舶沉没。根据保险合同,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额扣除免赔额后的赔偿共计人民币1440万元及利息。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涉案船舶投保的是列明风险造成的船舶损失,只有8级及8级以上大风造成的损失才属于保险责任承保范围,而嘉诚海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8级及8级以上大风,故“嘉诚99”轮沉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不应支付保险赔款。
  8级风是否元凶
  两份证据截然不同
  2015年6月15日,嘉诚海运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保险单记载保险人仅对8级以上(含8级)的大风造成的船舶全损理赔,当事双方围绕事发海域是否存在8级大风,以及8级大风是否造成沉船事故进行了针锋相对的举证、质证过程。
  嘉诚海运提交了一份长海县气象局于2013年9月2日出具的编号为2013006的气象证明,记载:“长海县各乡镇目前都已建成自动气象观测站,对陆地气象要素进行探测,但对海面的探测属于盲区。而海上风力较陆地明显偏大很多,海洋岛以南更是风大浪高区域。8月6日受高空槽系统影响,海洋岛以南阵风可达8到9级。”同时提供了长海海洋岛渔港监督站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嘉诚99”轮沉没事故的分析报告等证明事发时海上风级达到8级及以上并造成沉船事故的证据。
  而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同样由长海县气象局于2013年8月8日出具的编号为2013004的气象证明,该证明称长海县海洋岛8月6日极大风力4级。保险公司又提供了其委托上海东方国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沉船事故作出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结论与原告提交的截然不同。
  法官耐心调解
  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为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况,承办法官杨帆向大连海事局调取了海事事故处理报告、航海日志等证据,并赴长海县气象局,调取了其于2014年4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2014007的气象证明,记载沉船点附近无自动气象观测站,距离沉船点最近的气象观测站位于海洋岛。根据海洋岛气象观测站的实测数据,无法对沉船点处的实际天气状况进行判断。根据气象资料分析,2013年8月6日15至18时沉船点附近受高空槽天气系统影响,可能存在局部不稳定天气,无法排除沉船点附近存在8-9级阵风的可能性。
  法官向工作人员咨询了编号为2013004、2013006、2014007的三份气象证明的内容。长海县气象局工作人员称三份气象证明均系其单位出具,其中编号为2013004的气象证明记载的是陆地数据,海上的风浪大于陆地数据,沉船点附近没有观测数据,不能排除有大风可能。气象部门只播报地区整体的天气情况,对于局部小概率事件不播报,也有很多气象情况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尚无法监测无法预报。
  合议庭认为,嘉诚海运已就“嘉诚99”轮沉没时存在海上8级风提供了初步证据,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保险公司应承担事故发生时风力不足8级的反证。“海上保险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列明保险风险的举证责任,法官将根据个案证据,适当进行责任分配。”杨帆介绍说。
  随后,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多番举证、质证、辩论。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采信与否、证明内容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事项,合议庭悉心向原被告律师逐层释明。随着诉讼进程的深入,双方逐渐缩小了分歧。
  2016年1月13日,上海海事法院就这起标的额近1500万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后,双方当事人向法官表达了庭外和解的意愿。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保险公司向嘉诚海运支付部分诉请金额以最终解决涉案纠纷。
 
标签: 船东 嘉诚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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