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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家船企破产审判案例成为典型

   2021-02-22 船海装备网5110
核心提示:2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2020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简称典型案例),在14个典型案例中,包括了泰州
2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2020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简称典型案例),在14个典型案例中,包括了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和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创立于上世纪70年代初期,注册资本11亿元,曾系国内十强民营造船企业、泰州国家级船舶出口基地骨干企业之一。该公司年造船能力超过200万载重吨,是首批进入《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也是江苏省唯一一家获得军品“四证”的规模民营船企。

2019年以来,口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资金链断裂、公司停产,涉诉涉执案件200余件,债权人到期债权近25亿元。2020年5月,企业生产经营全面瘫痪,职工上访不断。同年7月28日,口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高港法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原企业清算组为重整管理人,决定准许该企业继续营业。同年10月17日,该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并顺利通过。10月2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经多方协调,优先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得到全额保障,小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从22.02%提升至31.85%。重整计划正有序推进,现已实际交付船舶2艘、续建5艘、新接9艘,订单总额近6亿元,盈利能力迅速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泰州市第一例大型民营船企破产重整成功案件,案涉企业在地区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船舶制造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船舶制造企业一旦破产,对社会稳定影响巨大。口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70余日即实现破产重整,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作为、高效审判的司法担当。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职能,积极沟通船方,确保军用船、民用船订单的承接和生产;迅速对接全国各地法院,解决多艘外籍船舶解除查封难题,确保如期交付,订单价格约4300万美金。二是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优势,与政府各部门形成合力,妥善处理2800余名工人上访事件,重新录用职工500余名,切实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三是保障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数家银行金融债权6.84亿元,避免地区金融等级降级风险;妥善化解涉国有融资平台债务纠纷,最大限度减轻国有资产损失。四是培育企业“造血”再生能力,成功保留造船业“军品四证”生产资格,确保地区船舶产业生态健康稳定。

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9日,根据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舜船发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了舜船发展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舜船发展公司持有新加坡某船舶公司70%股权,为确定该对外股权投资价值,及时对该股权变价处置,管理人向新加坡某船舶公司发送了书面函件,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没有得到回复,股权处置工作难以推进。在南京中院指导下,管理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申请,请求认可舜船发展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在新加坡具有域外效力及管理人身份,并认可管理人可以在新加坡某船舶公司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等。

经过听证,新加坡高等法院大法官于2020年6月10日签署命令,认可我国破产主程序及破产管理人身份。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定,舜船发展公司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新加坡法院在若干事项上予以协助。

典型意义

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大背景下,“引进来”及“走出去”的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解决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与矛盾,促进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合作,对于依法妥善化解国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中国破产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案件,起到了促进建立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良好示范效应。这既是南京破产法庭在跨境破产领域的新尝试,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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