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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造船纠纷案 琼海两百万元渔船被扣在船厂

   2016-05-07 船海装备网3950
核心提示:  淘汰报废渔船被拆解了,拿到国家补贴款委托建造的渔船本该在2014年4月就要交付使用,可时间过去了整整两年,新建的渔船不仅

  淘汰报废渔船被拆解了,拿到国家补贴款委托建造的渔船本该在2014年4月就要交付使用,可时间过去了整整两年,新建的渔船不仅没拿到手,反而陷入了连环债务纠纷案之中,建造完工90%的渔船也被他人强行扣押。这是琼海市潭门镇渔民吴清壮所遭遇的一切。
  政府补贴50万元造大船
  造船厂违约迟迟交不了船
  这事还得从2013年说起,为了帮助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海南省实施了《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吴清壮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此项目的渔船更新改造,也就是把原有的旧渔船报废拆解,用国家补贴款和自筹资金重新建造有外海捕捞能力的大型渔船。根据项目约定,更新改造的渔船所有权归渔民所有,但10年内不得买卖。
  吴清壮在2013年12月3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旧换新的造船方式,委托海南森江沅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江沅公司)建造“琼琼海渔88136号”钢质渔船。该船总长40米、型宽7.2米,合同总价款235万元。按照委托造船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125天,即从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4月15日要建造完工交付。然而,森江沅公司并没有如期完成造船项目,截止2015年2月,吴清壮已先后付给森江沅公司造船款共计225万元,其中50万元为国家补贴款。至2015年初,该船完工率已达到90%以上。
  2015年5月16日,吴清壮取得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颁发的该船(2014)字第031号渔业船舶准建证。该证书标明该船所有人是吴清壮。吴清壮取得该船准建证后,政府给付50万元国家造船补贴款,并为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验和监督。但尚未完工的渔船仍然无法交付吴清壮。
  追债途中牵出案中案
  森江沅公司所有财产面临被查封
  由于迟迟等不到委托森江沅公司建造的“琼琼海渔88136号”钢质渔船,吴清壮于2015年7月向海事法院起诉森江沅公司,要求解除双方造船合同,要森江沅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船舶建造款225万元,并向吴清壮赔偿部分利息损失。
  然而,事情并不是如吴清壮所想,追款过程中发现森江沅公司不仅没有还款能力,森江沅公司还因另一桩造船合同纠纷被他人起诉,公司的所有财产将面临被查封。
  让吴清壮始料不及的事正在发生:原来,在2015年4月份前,森江沅公司也因造船合同违约被另一位债权人李某龙起诉了。同年4月8日,海口海事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森江沅公司保证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李某龙委托建造的船舶实际交付下水使用。森江沅公司如果违反该约定,则与李某龙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立即解除,森江沅公司在违约后五日内向李某龙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船舶建造款405.5万元,按合同赔偿违约金210万元。
  调解书还确认,为了保证李某龙以上所有债权的实现,森江沅公司自愿以位于海口市新埠岛造船厂的厂房、森江沅公司所有船舶、设备及公司所拥有的厂房所在土地的承租权,作为李某龙债权的担保,其公司法人代表粱某自愿担任森江沅公司的保证人,对上述李某龙所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森江沅公司对此也违约了,李某龙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天就立案了。同年6月16日,李某龙向法院增加执行请求,要求强制森江沅公司和担保人公司法人代表粱某立即向李某龙支付全部船舶建造款和违约金,2016年1月22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2015)琼海法执字第237号征徇异议公告,对拟查封的被执行人森江沅公司正在建造的“琼琼海渔88136号”船舶的权属征询异议。
  作为此案的案外人吴清壮得知后,立即提出了异议,称“琼琼海渔88136号”已归吴清壮所有。
  “琼琼海渔88136号”权属被确认
  主人有权取走自己的渔船
  海口海事法院在接到吴清壮对(2015)琼海法执字第237号一案提出异议后,经调查,法院在执行李某龙与森江沅公司、粱某船舶建造合同一案中,至今没有查封“琼琼海渔88136号”船。而法院在执行吴清壮申请强制执行森江沅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吴清壮与森江沅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将涉案“琼琼海渔88136号”船抵债给吴清壮应属有权处分的行为,吴清壮据此应取得涉案船舶的所有权,所以,在(2015)琼海法执字第237号一案中,吴清壮对“琼琼海渔88136号”船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2016年3月30日,海口海事法院也就裁定中止对“琼琼海渔88136号”船舶执行。
  据吴清壮介绍,在2015年12月9日,吴清壮与森江沅公司依据海口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又达成案件执行和解协议:明确将“琼琼海88136号”钢质渔船抵债给吴清壮所有。森江沅公司还明确表示该船从未进行抵押,并出委托书让吴清壮本人直接到森江沅公司造船厂取船。
  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5单位协助取船却受阻
  据吴清壮介绍,今年3月中旬,琼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潭门镇政府、潭门边防派出所、博鳌海事法院及潭门渔业协会等5个单位协助吴清壮到森江沅公司提取渔船时,却遭到另一位当事人周某胜的阻拦,由此本该了结的这场官司又牵出另一桩纠纷案。
  周某胜称,就在2016年1月22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2015)琼海法执字第237号征徇异议公告,对拟查封的被执行人森江沅公司正在建造的“琼琼海渔88136号”船舶的权属征询异议后。周某胜也以异议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声称因森江沅公司也欠有周某胜的2256.5万元债务,于2015年1月15日,周某胜与森江沅公司、粱某(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了《还款协议确认书》,约定森江沅公司、粱某未按时还款便将船厂内的所有财产抵债给周某胜,2015年2月25日,周某胜又将森江沅公司造船厂内包括“琼琼海88136号”钢质渔船在内的20艘半成品船作价1900万元转让给了另一方郑某诚。
  吴清壮说,到今年3月底,自己收到海口海事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16)琼72执异38号>,确认了自己拥有对“琼琼海88136号”钢质渔船所有权。而周某胜提出的所谓异议,至今并未得到法院确认。也就是说,这长达两年的造船纠纷按说是尘埃落地,自己可以取走拥有所有权的“琼琼海88136号”钢质渔船,但每次去取船都被周某胜阻拦。如今,投资225万元(含国家项目补贴款50元)委托建造的渔船仍然停放在造船厂经历着日晒雨淋。
  吴清壮还说,这次更新改造新船,自己贷款上百万元,一年的贷款利息就要支付近10万元,再加上这两年不能出海捕鱼,家里也就断了经济来源。
  吴清壮呼吁,在渔船所有权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用国家补贴款建造的渔船就这样被强行扣押,自己无能为力,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该管一管,还渔民一个公道。
  此案中还要特别提及的是,与吴清壮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潭门镇渔民麦立业,他的“琼琼海渔82588号”船,也遭遇同样的官司,至今一并被强行扣在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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