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80年的不懈争取,民国时期的船王陈顺通的后人,终于从日本方面,争取到了当年日方租用船只的赔偿款。
当年的船王陈顺通早已作古,其后接力索赔的长子陈洽群也已过世,孙辈的陈春在2012年也去世了。为了这场胜利,陈家付出了四代人的努力。
只是,这笔赔偿款应该归属于谁,却引发了家族内部的争议。
船王唯一在世的儿子陈乾康老人认为,父亲临终时将所有的财产都归属于母亲,所以这笔赔偿款属于遗产,应在家族内部安排继承。而一直以来进行追讨赔款的陈顺通长子陈洽群一方却并不这么认为,据陈洽群一方后人称,根据船王当年的遗嘱,当年涉事船只的权益都被归属于陈洽群。
往事如烟,孰是,孰非?
文/羊城晚报记者 李钢
A。往事前尘
时间回到1936年。当时,陈顺通先生是国内著名的航运大亨,被称为民国时期的一代船王。这一年,陈顺通创办的中威轮船公司,与日商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同海运”)就日方租赁中威轮船公司所有的“顺丰”、“新太平”两艘轮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船合同。
只是,时局变幻。
第二年,抗日战争爆发。
战局之下,日商大同海运,既不向陈顺通和中威轮船支付租金,也不归还船只。
直到1940年,中威轮船公司接到了大同海运的通知,称两艘船都被日军所征用。
此后多年间,陈顺通多次赴日本和大同海运交涉,希望能够要回轮船,但是都没有结果。
抗战胜利后,陈顺通通过关系,致函驻日盟军司令麦克阿瑟,希望能够经盟国占领军将两艘船只要回。
麦克阿瑟回函,两艘轮船已经灭失,建议陈顺通“寻求除实物以外的补救之道。”
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陈顺通在1947年向国民政府提交了两轮船的索赔请求,并且获得批准。
由国民政府的外交部向盟军最高司令部提出:第一,归还两艘轮船或者归还同等级、同吨位的船舶两艘;第二,支付两艘轮船截至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约600万美元。两项要求合计价值一千万美元。
时局又变。
1949年11月14日,陈顺通故世。
此后,由陈顺通的长子陈洽群(又名“陈甫康”)接手处理家族在海外的全部财产,包括继续向日方进行索赔。
1958年,陈洽群赴港处理两艘船舶的问题。
1971年,陈洽群在日本提起诉讼。此案还曾获得周恩来总理的批示,指示有关部门支持这场诉讼。
1974年,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时效消灭”的理由,判决陈家败诉。
1985年,陈洽群中风。
1990年,陈洽群的儿子陈震、陈春,以香港中威轮船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海事法院再次起诉日本方面,进行索赔。
1992年,陈洽群逝世。
经过漫长的审理,直到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家胜诉。
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最后被纳入了三井集团)的一艘轮船。
中方此举最终迫使三井株式会社履行中方的判决,赔偿40亿日元。
B。 家族纷争
经过将近80年的争取,终于得到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得到消息后,陈顺通的三儿子、83岁的陈乾康跪在父亲的遗像前,哭告父亲,终于讨回了公道。
赔偿官司胜利了,但是在陈氏家族内部,纷争却刚刚开始。
这场赔偿官司由陈洽群的儿子陈春、陈震以香港中威轮船公司的名义提出,后来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陈洽群创办的香港中威轮船公司,与当年陈顺通在上海创办的上海中威轮船公司并不是一家公司,所以没有资格进行索赔,因此,这场官司最后是以陈震、陈春为原告进行。
在上海海事法院对日方采取强制执行后,赔偿款也最终被支付给了陈震、陈春一方。
价值2亿多人民币的巨额赔偿,究竟是否应该归属于陈震、陈春,还是在家族内部进行分配?陈氏家族内部,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陈乾康告诉记者,两个侄子提出诉讼,并没有通知他这个叔叔,他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才知此事。
此后,他委托了律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共同成为原告的请求,其间,庶母杨锦文(陈顺通的妾)、两个妹妹陈爱棣和陈如丽也委托他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成为共同原告。
2005年,陈乾康再次提出成为共同原告的申请。
2005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书面回复陈乾康,称“本院受理的是船舶出租人和指定行使索赔权的人提出的租船合同纠纷,该案并不涉及除出租人之外的财产所有人以及财产所有权的分割和继承。”依此,没有同意陈乾康的再次申请。
2010年,对日索赔案终审后,上海海事法院再次召集陈乾康等人谈话。
法官告诉陈乾康等人,该案的原告陈震、陈春只是代为行使索赔权,并不代表该财产是两人所有,陈氏家族的其他成员如果对财产的分割、继承有争议,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
陈乾康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当年,大哥陈洽群赴港,是受了母亲戴芸香(陈顺通的妻子)的委托,负责处理与日方之间的船舶租赁纠纷。
陈乾康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父亲去世时,曾经留下遗言,所有的财产归妻子戴芸香所有,但是由于母亲是文盲,所以委托了大哥处理财产问题,仅仅算上父亲在香港一地的财产,就有上百万美元之巨,这笔钱也成为了日后陈洽群及其后人追讨船舶赔偿款的经费来源。
“但是这笔钱,大哥那一房从来没有公开账目,也没有说明过使用的情况。”陈乾康说。
C。 遗嘱争议
陈中威是陈氏的第四代、陈洽群的孙子、陈春的儿子。父亲过世后,他继续对日索赔的事情。
记者数次与陈中威进行联系,但是对方婉拒了采访请求。在短信中,陈中威一开始表示,自己工作太忙,所以无法接受采访。
记者询问陈氏家族对于赔款分配的争议问题。他在短信中委婉表示,称诉讼的成功,是其祖父陈洽群不屈不挠争取的结果,也是陈洽群的两个儿子,奔波三十多年,争取回来的公道,“两份遗嘱,四代坚持,历史面前,无须争议”。
一份据称是陈顺通的遗嘱,曾经引发了陈乾康和陈春之间的一场官司。
根据这份遗嘱,陈顺通将两艘被日方租赁的船舶“新太平轮”和“顺丰轮”的权益全部交给长子陈洽群。这也成为了陈洽群后人追讨赔偿的法律依据之一。
1996年,陈乾康告上了法庭,称陈洽群伪造陈顺通的遗嘱。1996年9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这份陈顺通的遗嘱无效。
其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陈倩康、陈爱棣、陈如丽提出的代书遗嘱系伪造而无效的诉讼请求。
在采访中,陈乾康坚持这份遗嘱是伪造的。
赔款是否应该在家族内分配?
根据陈家提供的资料,陈顺通总共有七个子女,其中,长期以来坚持对日索赔的陈洽群是其长子,而陈乾康则是三子,还有三个女儿仍然在世。
陈中威则是陈洽群次子陈春的儿子、陈乾康的侄子。
陈乾康的儿子陈经纬告诉记者,一些报道中称因为陈氏家族内部没有解决好分配的问题,导致赔偿款的执行无法落实,这点不符合事实。赔偿款早已执行,只是日方的赔偿现在全在陈洽群长子陈震的账上,而陈洽群一房认为赔偿款都是他们的,与陈顺通的妻子、妾以及其他子女无关。
2016年4月,陈乾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赔偿款重新进行分配。
陈乾康在申诉中提出,陈氏家族的对日索赔是家族一致对外的过程,陈顺通准备的索赔证据成为陈氏家族索赔的主要依据,陈顺通生前留下的百万美元的遗产,也成为了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重要资金保障,而陈洽群、陈震、陈春只是代表了陈氏家族代为行使索赔权。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中威船案不涉及所得赔偿的分割和继承。
陈乾康认为,当年的中威轮船公司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母亲和庶母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利理应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