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单号:RR21100801173
采购方式:公开+定向询单
联系电话:1861651****
报名截至时间:2021-10-11 15:00
报价截至时间:2021-10-14 09:30
一、交货地址:上海市-市辖区-宝山区-宝钢原料码头
二、保证金额度:0元
三、商务条款:一、修理工程价格(原项目报价作为结价依据)1.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修理工程单,以报价单为准。2.钢板换新基价及其它钢结构按报价单。3.主副机工程修理按报价单。4.为确保进厂修理船舶安全及修理周期、船东外协修理工程项目需经船厂确认并收取0%管理费。5.其工程费用预估费用,(不包括隐蔽牵连及加帐工程),船舶修理完工后按实际结价。二、加减帐工程1.船舶进厂后2天内,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有关的加减工程内容。2.加减工程不超过修理单总量的20%,否则在影响总周期时修期甲、乙双方另行商定。3.甲方提出的减帐工程,若乙方对核减帐工程已发生成本费用,则由甲方承担。4.加帐工程必须由甲方主修代表签字生效。5.修理期超过合同船期一半后,船东提出增加工程的修理费按原计价标准的150%计算,修理船舶开航前三天原则上船厂不再接受增加修理工程。三、结价、付款方式1.修理船舶出厂前甲方确认工程项目,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票后分两次付款,最后一笔修理总价的10%6个月内付清,其余款项在3个月内付清。2.美元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天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合结算。3.如船公司未按期支付余款,则需支付1.5%/月的滞纳金(不足一月按一月计)。4.修理船舶在厂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修期顺延。如船东要求船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船东应在工程结帐时按节假日加班人数支付加班工资。5.船厂留置权(1)除了法律规定船厂所享有的留置权外,对船方应付未付的修船及增加的修船工作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船厂享有留置该船舶和船上全部设备(无论装在船上与否)的权利,而不论船厂在何时占有该船舶和船上设备。船厂在留置期间不承担对船舶的任何保管和保养责任,且不影响船厂向船方索赔因行使该留置权所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和/或损坏。(2)特此约定,船厂无论为任何原因作出的允许船舶离开船厂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试航)都不影响船厂在本协议下享有的留置权,亦不视为对该留置权的放弃,在船舶无论由于任何原因重新回到船厂时,船厂的留置权将重新获得并可使用。
四、注册资本要求大于或等于1000.0000万元
五、报名要求:1.具备船舶修理生产许可证;2.具备五家以上其他航运企业服务资历;3.具备修理我司船舶承载能力的自有船坞;4.具有确保修理我司船舶的坞期安排;
六、资质要求: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