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民意,明确船舶不能用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命名。船舶是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
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登记适用本办法。
意见稿规定,船舶取得识别号后,申请登记前,船舶所有人、由船舶建造人等可以申请核定船名。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在任一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均可以使用。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意见稿明确,船名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文字。
除经有关机关批准外,船名不得使用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