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历经重重波折,在困难面前,我们始终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最终借助政策性保险的逆市场调节作用,通过创造性的方案成功挽救了具有极高重整价值的优秀企业,最大限度地为债权人挽回了损失,开创非上市公司债权人‘自救式’重整先例,成功为国家保留了极具战略意义的海洋产业发展机会。”谈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大连中院破产与清算庭庭长任延光如是说。2021年6月,大连中院裁定批准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海工”)重整计划,这一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成功挽救了全国海工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进一步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激发了市场活力,更让昔日的“海上蛟龙”再次出海重生!
油价下挫昔日海王陷困境
大船海工是国内建造历史最悠久、经验最丰富、完工产品最多的海洋工程建造公司之一,是全国海工装备制造业最高水平的国有船企代表之一。企业在自升式钻井平台领域处于国内绝对领先地位,承接多座半潜式钻井平台,制造了全球首个8.5万立方米三耳C型液罐双燃料动力乙烷运输船。
2018年,受国际石油价格周期性大幅下挫影响,国外买方纷纷弃船,致使大船海工发生严重债务危机,仅外协单位所涉的农民工劳务费就高达数亿元。最终,经债权人申请,2019年1月23日,大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大船海工重整案。
陷入僵局海上巨轮游走于破产清算边缘
大船海工重整对国家海洋装备战略有重大意义,海工装备涵盖了海上勘探、勘察、钻井、施工、生产、运输等各类装备,是支撑国家海洋战略发展的重要工具。
“如果放弃对大船海工这样的海工装备行业龙头企业的救助和扶持,会严重破坏国内海工装备行业的发展。”任延光说。
大船海工具备极高的重整价值和意义,但是由于海工行业的高度专业性和市场的特殊性,导致大船海工自进入重整以后困难重重。大船海工重整工作一度由于无合适的投资人而陷入僵持状态,勉强靠自身经营资金、应收账款回收、共益债借款维持,在破产清算边缘苦苦挣扎。
破土而出开启“自救式”重整模式
为尽快化解大船海工重整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在大连市政府的关心和帮助下,在大连中院的指导下,在大船海工的全力配合下,管理人创新性地提出了“自救式”重整方案,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的保险赔款为主要重整资金来源,普通债权进行债转股,原大船海工经营管理层继续负责重整后的生产经营。
在偿债资金方面,管理人与中国信保签署了总赔付数额高达17.5亿元的理赔备忘录,达成了十座平台的一揽子赔付方案。在债权清偿方案方面,有财产担保债权原则上在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范围内扣除必要费用全额清偿给债权人;外协劳务费债权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则参照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有效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经营方案方面,原管理团队继续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
挽救有价值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得到批准
2020年12月23日,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出具后,管理人提请大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大船海工具有极高的挽救价值,重整期间公司成功交付项目2座自升平台,2条全球首制的85000方乙烷运输船,完成全国首个8500方LNG加注船的下水,并承接了和中标了合同金额近20亿人民币的新项目,在经营转型上取得重大突破并赢得订单,不仅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还为企业重生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充分展现了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破产管理人方达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说。
2021年6月30日,大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17.8亿到账重整资金全部到位
2021年11月18日,中国信保与大船海工赔付仪式在大连市政府、各监管机构领导、大连中院、破产管理人、银行债权人代表的共同见证下顺利举行。
“这是中国信保历史上对海工行业的单笔最高赔付金额,这笔赔付款对我们来说意义重大,为我们企业重整新生注入了新鲜血液。”大船海工董事长郭炜说。
仪式当天,中国信保向大船海工管理人账户进行打款,最终赔付金额高达17.8亿元,这意味着大船海工重整资金全数落实到位。
任延光说:“大船海工重整方案紧密结合大船海工自身特点,既充分考虑到了市场波动情况,又有效发挥了政策性保险公司的逆市场调节作用。本案以行业专家的市场前景研判及管理人对经营方案的可持续性分析为基础,论证了重整方案的可行性,最终实现了‘自救式’重整。从这个角度看,重整制度为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调节市场、改善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送锦旗破产重整见实效
2021年7月15日,郭炜先生来到大连中院,将一面写有“司法创新勇于担当,力挽狂澜济困救危”的锦旗送到任延光的手上。“这是企业对我们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我们破产法官沉甸甸的责任!”任延光说。
目前,大船海工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正在有序开展,重整计划使普通债权清偿率相对于清算状态下提升了近十倍,有效避免了众多外协企业和中小供应商发生连锁破产效应的风险,公平、公正调整企业原出资人权益,挽回债权人损失,保障广大中小债权人和农民工的根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效挽救真正具有发展价值的优秀企业,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