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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向*ST舜船三名前相关当事人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2016-06-27 船海装备网3710
核心提示:  周四,深交所公告称,深交所要求*ST舜船向公司前相关当事人王军民、李玖、曹春华三人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并公告纪律

周四,深交所公告称,深交所要求*ST舜船向公司前相关当事人王军民、李玖、曹春华三人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并公告纪律处分相关事宜。深交所表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深交所的初步决定,深交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经查明,王军民在作为*ST舜船董事长期间,李玖在作为*ST舜船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曹春华在作为*ST舜船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深交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第 17.4 条的规定,拟给予王军民、李玖、曹春华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已要求*ST舜船向三人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6】第23号】。因*ST舜船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深交所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深交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依照深交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当事人对前述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深交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或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标签: 舜天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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