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传统的航运大国,具备相对完备的海事法律体系和多重高效的司法救济机制,在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中,缔约当事人通常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在英国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英国法下船舶质量缺陷认定及其救济手段予以研究、阐释。
船舶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是指标的物质量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情况。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法规、造船惯例以及世界通行的标准造船合同格式中并没有具体、全面地规定何种情况构成船舶质量缺陷,需依据个案的情况结合合同条款、技术协议、图纸和说明书等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析。
1、英国法律对货物质量的默示规定
建造新船在英国法律下属于货物买卖,是买卖将来的货物,适用英国与货物买卖相关法律的规定。《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中对货物质量提出三项要求:第一,货物质量符合合同描述。为避免买方动辄以货物质量轻微不符为由主张卖方赔偿或解除合同,现阶段英国法院认为,该条款中“描述”仅指对买方具有“商业重要性(Commercial Significance)”的描述。造船合同中若买方以“不符合合同描述”为由主张船舶存在质量缺陷,则必须证明,不符之处属于妨碍船舶营运的重要因素。第二,货物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以“合理买方(reasonable purchaser)”的做法为标准,判断船舶是否满足作为船舶所应具有的性能、表面是否良好、是否建造完工、不存在诸多细小的缺陷、安全、耐用等,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令买方满意的标准。第三,符合商业用途。应该说该条款在普通造船合同中运用不大。众所周知,建造船舶以海上运输为目的,即使其航速、油耗、质量等存有不符,也很难认定其不符合商业用途。但对于特殊种类的船舶,这一条文则显得尤为重要,要求船舶的质量需符合其专门用途,例如,用于极地航行的船舶,建造的钢板厚度、密度等需满足冰区航行安全性的要求。
2、造船合同对船舶质量的一般要求
交船测试与试航检验是表征船舶质量好坏的重要手段。经试航,基于各项参数并根据造船合同的一般约定,买方主要结合以下两方面考量船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第一,试航结果是否符合船级规范、国际公约和主管当局的相关要求;第二,试航结果是否符合船舶建造合同、技术协议、图纸和说明书等的约定。若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买方需及时记录并制作“缺陷清单”,将建造过程中发现且未来得及修正的质量缺陷以及试航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一并列于其上,交卖方核准。在“Docker v. Hyams”案件中,针对船舶质量缺陷的争议, Harman法官认为,此处所谓“缺陷”的存在应是一种客观事实,且此事实需经仲裁庭或法院裁判确定,不能仅依照当事人的主观臆断。
船舶质量缺陷的救济方式
造船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并足额支付船款,相应的,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建造、完成并交付符合要求的船舶,因此,船舶质量缺陷是卖方违约和履行瑕疵的体现,买方可以依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
1、议定赔偿(Liquidated damage)
议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同意并确定在发生特定违约情况下违约方应向向对方支付的损害赔偿数额,而不论违约实际上给对方造成了多少损失。与其它救济方式不同的是,议定条款的产生由合同特别约定而非法律规定,且只有在议定赔偿项下列明的违约事项发生时,此条款才得以适用。这样的约定一方面可以使双方对特定事项违约的赔偿金额进行合理预期,不会因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影响赔付金额;另一方面,避免了当事人为计算实际损失而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鉴于此,造船合同中的买卖双方经常约定有议定赔偿条款。例如,NEWBUILDCON中分别针对船速、油耗、舱容、载重量等四项缺陷的存在与否及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虽因议定条款的存在,法官或仲裁员经常援引其数额作为赔偿金额,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议定条款都可以被无条件适用。英国仲裁庭及法院均认为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议定条款不予适用。
(1)惩罚性议定条款无效
根据英国法,议定赔偿条款可视为违约金的表现类型之一。[3]违约金是对合同受损害一方的补救,目的是使其恢复到未受损的状态。若议定条款赔偿金额明显约定过高,其将因与英国普通法下违约救济“复原”原则相悖而无效。
法官和仲裁员通常采用以下逻辑层次判断议定条款是否具有惩罚性:第一,探寻双方缔结议定赔偿条款时的目的是为了震慑一方当事人,使其不敢违约,还是单纯为给守约方以补偿;第二,若议定赔偿金额只是为了防范当事人违约而不是补偿守约方,将会引发法官或仲裁员对议定赔偿金额与订约当时的预期损失进行比较;第三,若议定赔偿金额明显高于预期损失,显失公平,且不具备一定的“商业合理性”,将被认定为具有可惩罚性。
(2)实际损失过度小于议定赔偿金额时,不适用议定赔偿。
Cenargo Ltd v. Empresa Nacional Bazan de Construcciones Navales Militares SA案件中,上诉法院Longmore L.J.法官认为卖方提供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修复这一缺陷所需要的费用为11,000美元,而议定赔偿金额为750000美元,其违约太过轻微以至于实际损失与议定赔偿金额相差悬殊,议定赔偿条款不能适用。可见,若合同特别约定的议定赔偿数额过度高于守约方因违约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则应根据实际损失并结合个案情形,酌定赔偿数额。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乃常用之补救方法,而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尽可能以金钱补偿之方式使其立于就如同契约义务在正常履行之情状一样。[4]守约方实际受有损失是补偿存在的前提,当合同标的确实存在质量缺陷,而该缺陷并未给任何人造成损失时,即使对方违约,守约方只能获得名义上的赔偿(nominal damages)而非损害赔偿,名义赔偿金额视个案情况而定,但通常不会太多。
虽然,英国法下,损害赔偿救济广泛适用,但笔者认为造船合同下可获得赔偿的损失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船舶质量缺陷确实由船厂的违约行为造成;第二,船东所受损失与船舶质量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船舶质量缺陷与损失之间的关系不太间接。第四,受损方已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为基础,并结合预期利益原则与信赖利益原则即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还要赔偿相应的附带损失。其中,预期利益是指标的货物与实际交付的有质量缺陷的货物之间的价格差额。《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50条第3款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为约定价格与合同约定应当接受货物时货物实际价格的差额。”但市场货物更迭迅速,这可能导致合同标的货物已不在市场中流通,使得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实际价格”无从查询。此时,法院倾向于将修复质量缺陷的成本作为赔偿金额。信赖利益原则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信赖被告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受损方可以依据自身情况从上述两种原则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至于其具体计算方式,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做赘述。
3、修理和更换
如上文所述,买方在试航时发现船舶存在质量缺陷,在对质量缺陷的性质做出具体评估后,应要求卖方为相应的补救。需提及的是,并不是任何质量缺陷都可以在卖方为相应的修理和更换之后即可使买方接受船舶,而仅限于:第一,轻微缺陷;第二,不影响船级以及船舶在约定贸易中正常营运的缺陷。若最终判定属于影响船舶营运的巨大质量缺陷,则非买方简单修理即可更改,买方可选择采取解除合同等其它救济措施。面对缺陷清单的内容,卖方可以选择接受或反对,若反对,双方需依据合同争议条款解决。在接受缺陷清单的情况下,卖方需尽快对船舶展开修理,尽力使其符合买方的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迟延交船的责任。
卖方对船舶修复完成后,买方需重新检验船舶,与交船检验不同的是,买方的此次检验受缺陷清单的限制,即只能对缺陷清单中船舶质量缺陷的修复情况进行检验,而不能及于船舶的其它部分,检验完成后,须再次选择是否接受船舶。
4、减少价金
减价权是衡平法下赋予买方的救济权利。根据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卖方违反质量担保时,买方可以“要求出卖人降低货物的价款”。若一方主张减价,他必须清楚地证明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货物实际价值的减少或直接影响了货物的性能。
减价权在造船合同中早有先例。在Mondel v.Steel案件中,船东以船舶存在质量缺陷要求在最后一笔船款中扣减相应的份额。在某些情况下,卖方交付的船舶存在轻微缺陷且损失的程度无法估计,但并未给船舶性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由于买方急于将船舶投入营运,交船日期临近,卖方会在接受质量缺陷船舶的同时要求扣减相应数额价款的支付。例如船舶的舱容及船速与合同约定不符,却未影响船舶的实际性能,但这确实会使船东的营运利益降低,此时,买卖双方倾向于选择减价的方式解决争议,此项措施并不影响受损方请求赔偿其它损失的权利。双方经常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价款减少的数额以及扣减方式,通常情况下,价款会在最后一笔价款的支付中得到相应扣减。
5、解除合同
英国法一直以尊重合同自由、鼓励当事人履约为目标,仅允许在发生撼动合同根基(go to the root of the contract)或在发生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受损方才得以解除合同,否则其只能选择损害赔偿等其它救济方式。造船合同当中,经常约定船舶试航时应满足的速度、舱容、油耗等,并约定在高于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范围内,买方可要求卖方承担议定赔偿金,或在某些情况下可拒收船舶,解除合同。需明确的是,拒收船舶并不等于解除合同。买方经试航发现船舶存在质量缺陷,可以要求卖方修复,只有在卖方不能修复质量缺陷,而该质量缺陷又较严重时,卖方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若船舶质量缺陷严重到足以构成毁约,则买方可在不要求卖方修复的情况下直接拒收船舶,解除合同。买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卖方,卖方若有异议应立即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否则应将已支付的船舶价款及利息、买方提供的物料、设备等一并还于买方,目的在于使其回复到合同未履行之前的状态。同时,买方还可要求卖方赔偿其因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当然,根据上文英国法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此项损失必须为卖方可以预先估计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