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伏季休渔期,正是一年中渔船修造最繁忙的时段。然而,自今年6月份以来,各地渔船修造企业接连发生了多起火灾事故。由于渔船建造保险的缺位,这些发生事故的渔船修造企业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情况一直存在,亟待得到改变。渔船修造业务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尽快引入保险制度,这应引起相关方面的足够关注。
建造过程“裸奔”
如果说没有保险就等于“裸奔”,那么大量渔船的建造正处于这种状态。江苏渔船检验局综合处处长王玉权介绍说,早在1986年,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就已开展运输船舶的船舶建造保险业务,但直到现在仍极少涉足渔船建造领域。在渔业互助保险中,很多省(区、市)正常营运的海洋渔船参保率达到了90%以上。但是,新建渔船完全游离于政策性渔业保险之外,成为其中的一个盲点。
其实,建造渔船的风险不容小觑,渔船建造过程中发生事故并不鲜见。例如,2011年,“苏启渔04880号”渔船在进行试航时发生倾覆,还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就沉入海底。所幸的是全部落水人员被邻近渔船救起,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该船沉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厂方和订船船东协商后共同承担。王玉权认为,渔船建造所需资金大、耗时长,风险贯穿于整个建造周期。当事故发生时,渔船建造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船厂、船东的损失,提高其抗风险能力。此外,开展渔船建造保险业务对发展渔业风险保障事业也能起到推动作用。据介绍,我国现有海洋渔船超过100万艘,而部分沿海省区的渔船新建和改造活动非常活跃。主动摸索并开展渔船建造保险业务,对拓展渔业承保范围、完善渔业保障体系有着积极的意义。
推进难度不小
然而,要开展渔船建造保险业务并非易事。浙江一家船企负责人表示,在众多小型渔船修造企业看来,建造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属于小概率事件,因而购买渔船建造保险的意识不强。即使是上规模的企业,如果保费过高,也不愿意为购买这种保险额外支出费用。
同时,渔船建造保险本身也比较复杂。与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船舶建造险相比,渔船建造保险条款的设计既要充分考虑渔船建造的特殊性,也要考虑渔业生产周期的规律性。比如,渔船建造企业一般是渔船建造保险的受益人,但大量船舶设备、材料的提供者是船东,必须区别对待。
渔船建造保险也比现在开展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复杂,理赔取证更加困难。目前,互助保险中尚无开展渔船建造保险的先例,如要开展必须先培养和引进专业人员,进行条款设计和理赔工作。
辽宁省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副理事长陈许昌认为,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已开展20多年时间,“政府主导、渔民互助、财政补贴、协会运作”的互助保险模式开创了农业保险的新思路。这是因为营运渔船和渔民受不确定风险影响极大,一旦出事就是船毁人亡的大事,直接损失动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而渔船建造保险能够获得的重视和支持力度显然不能与之相比,获得财政补贴支持的可能性极小,这更加大了渔船建造保险的推进难度。
寄望缓步慢行
尽管发展渔船建造保险的障碍很多,但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渔船改造更新步伐的放缓,目前已出现了推进渔船建造保险“缓步慢行”的好时机。江苏省自2010年以来共更新渔船3680艘,占现有渔船总量的70%,造船高峰已经过去。根据现行的渔船报废标准,预计15年后才会迎来渔船更新的新一轮高峰。王玉权认为,这中间的时间为缓步慢推渔船建造保险留下了余地。
王玉权建议,江苏省渔业船舶建造保险推进工作可以在10年内分阶段实施。第一步,通过充分的研究,制定该省渔业船舶建造互助保险条款并报送通过;第二步,选择一到两个有渔船建造任务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进行数据分析,并根据承保、理赔情况对条款内容进行优化;第三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分析、研究并解决各地开展渔船建造互助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最后,全面铺开建造保险工作,迎接新一轮渔船建造高峰。
有业内人士表示,渔船试航风险相对更大,那么,针对渔船试航过程推出特定保险品种,也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据了解,试航保险既可以为在试航中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险服务,也能为船舶沉没、碰撞以及事故引起的第三人损害提供相关赔偿。部分地方渔业互保协会已开始探讨新造渔船试航保险,提出从大型新造渔船、休闲渔船等相对容易开展保险业务的渔船开始做起。